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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成都买了房已经过户了,但是原房东一直未迁出户口,该怎么解决,

您好,我在成都买了房已经过户了,但是原房东一直未迁出户口,该怎么解决,

181****3015 四川-成都 房产纠纷 2024-03-15 13:0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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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锋律师

和房东协商约定迁户时间和逾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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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房产纠纷问题

  • 对于已经完成了所有权转让程序,但是还未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住房单位,经过合法程序,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查封和公开竞价处理。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并确保交易的公正性,法院应在处置房产的全过程中,将尚未实际持有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向买方充分披露,以备汇报和查询使用。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相关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 1、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3、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 鉴于公证书在确定事实方面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因此,当抵押合同在经过公证机关公正处理之后,公证书将成为该协议法律有效性的重要凭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根据相关法规,房屋抵押权应采取登记制度作为确认的主要标准,那么即使合同没有进行公证操作,只要完成了房产抵押的官方注册手续,抵押合同同样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然而,如果仅完成了抵押合同的公证程序但并未执行注册登记步骤,则在此种情况下,抵押权尚未实际构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能否成功索回房屋需考虑买卖协议有效性的问题。若买卖协议合法生效,那么便无法索回;反之,若买卖协议被视为非法,则可能存在索回的可能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决定因素主要聚焦于购房者是否具备购买资格。如果购房者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即拥有购买资格,此时的合同将具备法律效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针对新购房屋屋顶出现破裂现象,应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提出维修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要求;若屋顶裂缝严重到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交付和使用功能,则购买者有权选择要求终止该交易并退还已付款项。若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和平解决,那么购买者可选择通过法律诉讼这一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请求法庭裁决并判决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就已经成年但仍在法律保护下的未成年人群体而言,其名下所拥有的房地产是具有出售资格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便是,无论子女还是其父母,均需要亲自签字确认才能进行交易。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的合法监护人,他们有权代为进行房地产买卖的相关行为,无需得到子女的额外授权许可。然而,尽管如此,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所持有的房地产也并没有肆意处置的权利,不得将其用于任何非出于未成年人利益而考虑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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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6366797 (9:0:0-21:59:59)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备注: 不接受北京-东城区地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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