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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租农户的地盖的厂房,怎么办理土地使用证,可以合法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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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008 河南-洛阳 拆迁安置 2018-09-14 21:0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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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玉才律师

土地是耕地还是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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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出现自建房纠纷时,我们有三种维权方式,一是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相关协议;二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三是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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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拆迁安置问题

  • 关于企业不动产遭受拆迁时所作出的补偿上,其评估标准包含了多项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其二,持续生产经营损失以及停止运营期间的经济损失;其三,地上物的损失,如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损失;其四,搬离现址所产生的搬迁费用;需支付给雇员解聘时的安置补偿费用等。其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区域性的补偿,即根据土地用途、使用期限等因素计算出这块土地可能的价值(此处特指土地使用权补偿)。具体情形区分如下:第一种情况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即由本村的村民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第二种情况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取得并持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可能是通过公开竞标或整体购买方式获得的;第三种情况是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之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论是通过出让还是划拨手段获取工业用地资质,均属于需要补偿的范围。 需特别强调的是租赁权益目前仅被视为债务范畴,未划入物权概念范畴之内。 租赁权益无法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待遇。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拆除建筑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化规定,向产权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全额支付所涉及到的各类补偿费用。 (1)第一项为房屋补偿费(又称为房屋重置费),此款项主要用于补偿因拆迁而造成的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其评估依据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区分,并采用每平米的单价作为最终定价。 (2)另一项重要的补偿费用为周转补偿费,其用途在于,对于由于拆迁行为导致居住环境发生变化的被拆迁房屋住户,进行临时性的住房改善或是自寻其他短期合适住处的相关补助,具体补给费用则将依据临时居住条件的好坏从新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月均人口数进行相应的补贴。 (3)最后一种补偿费用即为奖励性补偿费,该项费用旨在通过激励方式促使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参与到房屋拆迁工作中,或者自愿放弃某些可能享有的权益,比如选择愿意迁移至城郊地区,或者不再对拆迁单位提出安置住房的要求等,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目标标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原则来进行制定确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在现行的拆迁实践之中,许多拆迁方总是依据《城乡规划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武断地将那些没有经过房地产权证确认的建筑物视为非法建筑。然而这种处理方式并不准确,因为对于违法建筑的确立,其主体资格以及程序性的合法性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为此,浙江省高等人民法院做出明确表态:没有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并不都是非法建筑,同样的,并不是所有的非法建筑都应该被强制拆除。考虑到拆迁区域内的建筑物状况较为复杂,特别是在城市中的一些村庄或者市区的老城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存在着大批量未能依照相关法规正常办理房地产权证或者获得相应行政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物。针对这部分在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当地政府部门有责任依法开展详细的调查研究、定责及处理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尽管从法律角度来看,分家协议在涉及到房产拆迁时具备着一定程度上的权威性,然而对于涉及其中的家庭成员来说,其必须充分认识各类条件以及政府层面制定的补偿措施。倘若分家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财产划分事项与政府所提供的补偿政策存在显著的矛盾之处,那么家庭成员理应落实这些问题的协商机制,力求寻找妥善的解决办法。若经过反复协商仍未能取得实际效果,此时他们便可考虑申请法律援助或者获取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以确保自身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在农村地区的宅基地和房产拆迁项目中,补偿政策遵循完全独立的两个截然不同的体系,即对宅基地进行补偿以及对房屋进行补偿。首先,我们来解释下什么叫做宅基地补偿。这部分补偿完全由集体所有,与被征收人无关;而接下来的问题则涉及到房屋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将直接拨款给业主本人与宅基地上附属建筑物的所有权无关。 我们在处理农村宅基地及房产的拆迁事宜时必须明确关注这两方面的补偿问题,避免混为一谈或错误地认为某一方已得到过补偿。这种状况可以称为“分离补偿”,它意味着对土地及其上建筑附属物的分别评估和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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