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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你好,我是一名国企职工,2007年在单位煤气中毒,送往矿务局抢救,后送往职业病医院治疗鉴定。由于单位拒不出具现场含有煤气的证明所以职业病医院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后来单位让回家养病,2012年患

A你好,我是一名国企职工,2007年在单位煤气中毒,送往矿务局抢救,后送往职业病医院治疗鉴定。由于单位拒不出具现场含有煤气的证明所以职业病医院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后来单位让回家养病,2012年患脑梗塞,怀疑是煤气中毒后遗症,我家人去单位要求进行工伤鉴定,单位以申报期限已过不能申报了。请问我现在能以法律程序申报么,如不能的话我能起诉单位阻挠我申报工伤么

ask**** 辽宁-抚顺 劳动纠纷 2018-04-02 16:3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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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你好,我是一名国企职工,2007年在单位煤气中毒,送往矿务局抢救,后送往职业病医院治疗鉴定。由于单位拒不出具现场含有煤气的证明所以职业病医院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后来单位让回家养病,2012年患脑梗塞,怀疑是煤气中毒后遗症,我家人去单位要求进行工伤鉴定,单位以申报期限已过不能申报了。请问我现在能以法律程序申报么,如不能的话我能起诉单位阻挠我申报工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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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劳动纠纷问题

  • 在面临拘留的情况下,职工依然有权利领取失业补贴。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在此期间被收押在狱中或是进行劳动改造,则无法享受这个福利待遇。另外,如果在职人士因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收监服役,或者受到劳教处罚,从而导致他们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被打破,他们也能在刑期结束、获得保释或者完成劳动改造之后,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劳动合同主体之变更乃涉及重大事项变动,须得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方可施行;若员工对于续约决定持有异议,则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终止与该员工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并据实给予合理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在用人单位遭遇如合并或分立等各类情况下,原有劳动合同将持续保持其有效性,而职能及责任亦有后续接手的用人单位全权承担。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内容,即除非是用人单位愿意维持或者仅以改善的条件加以续订,从而使到期劳动合同得以延长,否则只要盡了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项规定的义务,且该劳动者表示拒绝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与其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关于恶意拖欠工资这一违法行为,不仅仅需要全额支付被侵害者的工资报酬,更是必须乘以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进行额外赔偿。当搜集到确凿的证据之后,首先应当尝试与雇主进行友好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则可多途径寻求帮助,比如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倘若对仲裁结果依然不予认可,那么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诉讼便成为最后的选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满一个月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对于双倍工资的性质意见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理由包括:首先,双倍工资数额的产生是依托于劳动者当月的劳动报酬数额;其次,双倍工资应当是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这也与劳动报酬的发放周期是一致的。认为双倍工资属于赔偿金性质。理由主要是双倍工资的产生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劳动付出没有关系。双倍工资责任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

  • 在未与企业签署合同的情况下,自动离职并不构成违法行为。无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立的劳动关系,被视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员工可随时终止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自雇佣劳动者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内仍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薪酬。若劳动者按照该等法律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接受过特别培训且未设定服务期限,那么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劳务合同与临时工并非同一范畴内的术语。劳务合同是一种由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收劳务的另一方签署的合约机制;临时工则特指那些在用人单位未被正式录用的劳务人员,其可能并不享有试用期、严格限制每日的工作期限以及相对较少的福利待遇等特征。两者最大的差异体现在法律关联性及其相应的合同形式上,劳务合同乃属民事合同之框定范围,而临时工则属于典型的雇佣关系所衍生而出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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