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申请登记程序、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通过法律授权给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登记。负责审批或登记职责的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批或登记,才能保障国家对公司的正常监管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公司设立登记、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必将破坏国家对公司的正常监管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刑法规定,对上述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这种渎职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登记以及股票、债券的发行、上市都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起人筹办要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千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营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千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奖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162条还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公同法》第137条规定,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且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以及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不得批准或登记,否则,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予以批准或登记,即可构成不罪
行为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行为,必须因此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否则,即使实施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行为,但如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亦不能构成本罪。是否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是本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等情况。
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所称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国家机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2)审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3)审批以募股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4)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5)审批股票发行的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6)审批股票上市的国务院或者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7)审批债券发行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本条第2款所称上级部门,是广义的,它既包括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级领导管理部门,也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同时这里所说的上级部门,不仅仅是指上级部门的负责人,也包括在上级部门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对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是明知的,对非法批准、登记可能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持放任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
13908175556
四川 成都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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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宇律师,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执业13年,从事法律工作30余年,毕业后曾在某基层法院从事审判业务10年,有着极其丰的法院工作审判实践经验。后在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务总监6年,有着丰富的公司顾问法务经验。成都执业期间与多名知名律师合伙创办了专做刑事辩护的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的主任律师,在该所期间承办案件200余宗,其中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民商事案件及刑民交叉案件31起。一、服务内容主要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抚养继承纠纷;服务项目:法律咨询、会见嫌疑人、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谈判、起诉应诉、撰写文书、起草协议、审查合同。刑事:诈骗罪(套路贷、电信诈骗)、金融类诈骗罪(场外配资、股票期货)、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毒品犯罪等...犯罪等案件嫌疑人/被告资深辩护人二、律所团队: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该为全国第三家专业刑辩所,率先在同行业中倡导专业化、精英化、品牌化建设。同时在刑事律所发展中尝试标准化、流程化管理。聚集了包括管宇律师在内的数十名四川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至今任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该所于2009年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正式成立,现有一支学历高、素质好、业务精、阵容整齐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民刑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等传统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外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三、经典案例:部分刑事案例概览:1、“鑫圆共享平台”传销案:管宇律师担任该案第一被告Y某某的辩护人,该传销案涉案金额巨大,Y某某最终获取刑罚较轻,二审维持原判。2、“XX宝”诈骗案:管宇律师担任件中Z某某的辩护人,Z某某最终被判缓当庭释放。3、诈骗罪案例:管宇律师为涉嫌诈骗罪的L某成功争取释放候审,详细论述L某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后,检察院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4、非法经营罪案例:Y某无证屠宰生猪被控非法经营一案,管宇律师就影响量刑的因素自首、自愿认罪、鉴定意见不规范等方面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管宇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予以采纳。Y某最终获刑较轻。5、“邮币卡”诈骗案:管宇律师担任该案件中L某的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会见当事人,提交意见书,就初犯、自愿认罪,L某某无主观恶意较及地位低作用小等方面进行辩护,最终被判缓释放。6、诈骗案案例:管宇律师担任场外配资诈骗案件中C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利用案例对比、理论分析、申请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途径,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将嫌疑人起诉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降低了法定起点刑。7、电信诈骗案例:管宇律师担任电信诈骗案件中X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恪尽辩护人职责,积极介入案件,充分阐释嫌疑人地位、情节等关键点,成功将其罪名定性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降低起点刑期的同时还替其办理了取外候审。8、诈骗案案例:管宇律师担任诈骗案件嫌疑人W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介入跟进案件,充分与办案机关沟通,将嫌疑人行为性质定性为非法窃取、收买、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降低了起点刑期,并结合嫌疑人退赃退赔等情节,取得轻判的良好结果。9、电信诈骗案例:管宇律师担任电信诈骗案件中Y某某的辩护人,在审查阶段积极介入案件,充分阐释嫌疑人地位、情节等关键点,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书、综合案例的补充意见书,结合退赃退赔情况,最终获取轻判。10、诈骗案案例:某诈骗案件嫌疑人D某的家属被第三人起诉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并偿还欠款,管宇律师担任该家属的代理人,庭审后,第三人被驳回起诉。嗣后,该第三人不服一审裁定,以代为析产为由提起上诉,管宇律师继续担任D某的代理人,庭审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20年,L某以代为析产为由提起再审,管宇律师继续担任D某的代理人出庭,较终L某再次被驳回起诉。部分民事案件案例:11、管宇律师担任W某代理人,起诉立案后,双方调解和解后撤销起诉。12、管宇律师担任X女士离婚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外努力,与男方当庭达成一致,以较快的速度为X女士争取了较大财产权益。13、管宇律师担任C女士离婚诉讼代理人,经过管律师专业耐心的努力,为C女士争取了较大权益,较终双方和解,女方撤诉。14、管宇律师担任L女士离婚诉讼的代理人,经过管律师的庭外努力和精心制定财产分割方案,双方当庭达成一致,调解离婚。15、管宇律师担任Z某民间借贷诉讼的代理人,通过庭外调解,被告当庭承认借款事实并与Z达成调解协议。管宇律师实务经验丰富,办案思路灵活,态度严谨认真,在多起大型民刑交叉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认可感激。欢迎法律咨询,微信号:G13908175556,咨询电话:1390817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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