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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未办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

来源:收养关系 日期:2011-8-5 16:04:00 浏览:

  我的亲戚张某在农村,他因没有儿女就收养了邻村人的一个儿子。但双方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2005年6月,张某发现收养的儿子有痴呆,于是找到孩子生父母要他们把这个孩子领回去,并要求他们支付这两年的抚养费,但孩子生父母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请问,张某可否要求小孩生父母把其儿子领回吗?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亲戚的这种收养关系因没有向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故该收养关系依法并未成立。你的亲戚可自行和小孩生父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收养关系无效,并可以要求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负担在收养行为期间你亲戚为被收养人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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