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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0年07月29日浏览:37742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如果是属于工伤,可依照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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