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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儿童条件

收养儿童条件需要具备哪些?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怎么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弃婴有哪些手续,收养的弃婴如何落户?解除收养后是否要支付收养费,收养要什么条件?准收养与事实收养有什么联系,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目录

  • 1收养弃婴有哪些手续,收养的弃婴如何落户?

    一、收养弃婴有哪些手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弃婴的收养手续应按照以下规定:

    (一)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二)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关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四)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检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五)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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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怎么解除收养关系?

    一、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

    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均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就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另规定了其他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实质条件有: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其他条件。收养法同时规定了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收养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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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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