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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发表时间:2020年03月03日浏览:1515

网友提问:

哪些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工程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福建律师解答:

哪些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一)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二)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三)越级承包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在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级别内容决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四)非法转包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

(五)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关联企业,有的发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另外,工程发包后,有些承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沈阳律师解答:

工程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一)业主保留建筑物的外形或使用功能有新的想法,因此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同时也要重新修订预算。

(二)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作重新修改。

(三)由于工程条件预定不准确导致工程环境发生变化,必须要重新修改施工方案和变更施工计划。

(四)由于应用新的技术和知识,可以大幅度降低成本,有必要变更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五)由于业主指令、业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变更。

(六)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七)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八)合同双方当事人由于倒闭或其他原因不得不转让合同,造成合同当事人的变化。

施工合同发生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变更通常不能免除或改变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但对合同实施影响很大,造成原“合同状态”的变化,必须对原合同规定的内容作相应的调整。由于合同变更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影响大,会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费用的增加,容易引起双方的争执,所以合同双方都应十分慎重地对待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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