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案中,不能简单的选择处理方式,要考虑以下各个方面才能作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选择:地区,事故发生地不同,当事人的工资水平不同,赔偿的范围不同,能否双赔更加不同,因此地区差异肯定要考虑;当事人的工资及当地的工资水平,因为赔偿中涉及的主要的赔偿金、误工费的依据是当事人的工资等,工伤事故中的停工留薪期有期限切工资上限有规定,交通事故中的工资上限无规定;当事人的年龄,残疾赔偿金的年限与当事人的年龄密切相关;伤残等级,这是残疾赔偿金赔偿的依据;其他因素。
首先,工伤保险制度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二者存在以下不同点:一是工伤保险的给付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侵权行为给付的依据是民事法律规范;二是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人身权益,分散企业风险促进经济增长而设,而侵权赔偿,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在遭受人身损害侵权时的一种救济机制。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公益的属性,而侵权赔偿却不具有该种属性;三是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劳动者给付保险金;侵权赔偿责任,则是由侵权者因侵权行为对受损者予以民事赔偿;四是工伤保险承担的是一种社会保障责任,目的在于补偿劳动者发生损害时的损失,具有社会公益性,而侵权行为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的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具有惩罚性。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当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发生竞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一个争议点。在法理界和司法实务界中,主要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是采取“双重赔偿”的机制,所谓“双重赔偿”是指即受伤职工不仅可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即通俗所说的“双赔”。主要理由是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虽是由同一行为发生,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另一种是采取“差额补偿”机制。“差额补偿”则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代位求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内不同的地区,法院在审判该种案件时对于上述机制的选择并不一致,在采取“双重赔偿”的机制的地区,当事人既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也能得到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即受害人可以获得双份赔偿。但在采取“差额补偿”机制的地区,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只有在得到侵权人的赔偿后,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受害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的实质其实就是用人单位在责任范围内以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也即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工伤,劳动者不仅能获得侵权人的赔偿,也能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即双份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赋予了受害劳动者自由选择寻求救济途径的权利,即受害劳动者既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赔偿,也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未明确规定受害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待遇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额赔偿,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竞合。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这样的情形,应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一个争议点和难点。在法理界和司法实务界中,主要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兼得模式。即受伤职工不仅可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即通俗所说的“双赔”。主要理由是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虽是由同一行为发生,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
二是选择补充模式。即因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代位求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模式既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完全填补损失,又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还能够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是较为可行的赔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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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种类有哪些?有没有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案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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