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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合同签订的原则重在自愿协商,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再合同中约定合同的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其中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赔偿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商讨的重中之重,那么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有何区别呢?

目录

  • 1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两者具体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

    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讲具有劳动贡献补偿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其产生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法律结果。

    赔偿金则是指企业或员工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责任形式,也成为损害赔偿。

    2.构成要件

    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构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赔偿金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一是当事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二是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三是责任方存在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四是这种过失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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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适用情形

    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7、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

    8、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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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劳动赔偿金的适用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劳动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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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同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种。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视情况而论。第一,若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无须承担补偿责任;第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给予经济补偿金;第三,用人单位无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均属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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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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