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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诉讼责任承担

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21年01月03日浏览:1698

导语:公司诉讼可以归为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审理和解决因违反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引发的公司纠纷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那么什么是分公司诉讼的责任承担?从法律角度为您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似乎都应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

因此,应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这与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并不矛盾。

从法理上来讲,分公司实质上并非公司,而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机构,也就是说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一体的,并非平等的主体,而连带责任的基本条件就是要有两个独立的主体,很显然,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必然不可能是连带关系,总公司只能是补充责任。

公司诉讼的主体种类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股份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在实行公司制企业中,公司为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起诉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等案件不断增多。虽然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诉讼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法条中,但有些规定太过于笼统、模糊,又无相关细致的司法解释,以致于广大法官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本文尝试着就有限公司几种诉讼制度加以整理辩析,以供同仁们参考:

一、公司直接诉讼

公司直接诉讼是指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以自已的名义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三人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适用的前提为公司法148条、149条、150条、151条、152条的相关规定,即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义务、第三人有不得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义务。

1、公司直接诉讼的原告

公司直接诉讼的原告是公司,因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是公司,而此时公司具有表达自由意志的独立人格。

2、公司直接诉讼的被告

公司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第三人,即为直接侵权人。

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改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53条。

1、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

股东直接诉讼所要保护的是利益是股东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体利益,诉讼结果利益归属于股东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应为股东自已,而非公司。

2、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

股东直接诉讼的对象可以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在股东直接诉讼中的地位

为查明案件事实,可根据法律规定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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