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离婚流程是什么?香港法院的离婚管辖权,香港法院办理离婚的程序是什么?法院处理无效婚姻的方式,无效婚姻期间财产怎么处理?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条件,起诉离婚后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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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处理无效婚姻的方式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性质属于非讼案件,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更为恰当。无效婚姻属于违法婚姻,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打击,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更能及时加大对无效婚姻的打击力度,更能体现国家的干预和制裁。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因此,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应当一律使用判决,并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纠纷分别制作法律文书,且一审终审。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书已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当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诉。而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
无论呈请人在那里结婚,只要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在香港申请离婚:
1、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以香港为住所地;
2、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经常居住在香港;
3、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与香港有重大的联系,例如在香港工作。
二、香港法院办理离婚的程序
1、呈请人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
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