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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安置

拆迁如何赔偿?拆迁赔偿安置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拆迁赔偿安置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目录

  • 1拆迁安置补偿款项目有哪些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构成比较复杂,除了有法律规定的内容外,拆迁人(开发商)也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内容。那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主要包括哪些项目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包括哪些项目

    1.货币补偿安置款;

    2.一次性补贴费;

    3.拆迁基地口径补贴费;

    4.增搭建补贴费;

    5.高层房屋补贴;

    6.非居住面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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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拆迁过渡安置费指什么

    什么是拆迁过渡安置费?拆迁过渡安置费有哪些相关规定?拆迁过渡安置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拆迁过渡安置费是什么

    1、拆迁过渡安置费是指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通常又称为过渡费。

    2、补助对象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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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是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办理的土地征用、建筑物拆除、居民动迁和劳动力安置等项工作。那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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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拆迁安置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XX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加快本村市政建设和新农村改造,改善住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妥善安置本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拆迁户,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现就乙方老房拆迁、杂地征用进行安置补偿,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老房间,杂地平方米,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老房及杂地上一切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逾期甲方有权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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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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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延安修建房子该怎么样给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赔偿标准在征地拆迁中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在公告中,政府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关键信息。 具体到赔偿标准,它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这些费用的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政策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应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因此,要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您应该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并积极参与相关讨论和协商,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对赔偿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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