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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重大涉外案件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重大涉外案件最快捷的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目录

  • 1涉外婚姻解体的原因及涉外婚姻案件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际间交流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人进入中国,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随着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婚姻关系倍受考验,伴随着现实无奈的加深,涉外离婚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2003年上海涉外婚姻缔结数量为3000余件,离婚人数为1000余件。

    我们涉外婚姻的业务有二块,其一,涉外结婚咨询;其二,涉外离婚咨询与代理。

    涉外结婚咨询方面,是我们新近推出来的一项业务。推出此项服务的原因在于,随着涉外结婚人数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希望了解自己缔结的涉外婚姻关系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移民、财产、亲权、抚养、离婚风险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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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惠州婚姻法律师解答:涉外离婚案件如何聘请律师

    惠州胡丽琴律师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因此,如果涉外离婚案件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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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机构。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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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在我国涉外仲裁实践中,哪几类案件属涉外仲裁案件

    一、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案件。

    二、外国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案件,而不论这些外国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是否具有同一国籍。

    三、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

    四、涉外远洋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所引起的纠纷以及其它海事纠纷案件。

    责任编辑:潇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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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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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涉外家事案件有哪些代理技巧

    涉外婚姻闹纠纷是经常发生的,对于这样的涉外婚姻案件律师可以掌握哪些代理技巧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涉外家事案件有哪些代理技巧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涉外家事案件的特点

    家事案件涉外在如今看来已经并不鲜见。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开放以及国际交流的增多,涉外家事逐步演变为今日的已为人们所能广泛接受的一种家庭关系的模式。在从前,一说起涉外家事,大家脑海中能够联想到的往往是跨国婚姻。然而,如今涉外家事的外沿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广义的涉外家事案件,不仅包含身份关系涉外,还包括有财产关系涉外、涉及某些案件事实涉外(如双方在美国签署了婚前协议)。案由也不仅包括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等也是常见的涉外家事案件。总的来说,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以来,涉外家事案件发生了如下一些变化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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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审理涉外案件有无期限?

    由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等方面花的时间一般要比审理国内民事案件的时间长,难以依照审理国内民事案件的审限审结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有关期限规定的限制。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没有审限的限制。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审判实际出发,决不意味着审理涉外案件可以无期限地拖延下去。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各程序阶段规定的期间进行,尽可能使案件及早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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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02)5号法释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高级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院管辖。

    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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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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