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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郭泽深:择校费违反义务教育法应尽快取消
“一些学校认为收取择校费是防止腐败、体现教育公平的一种方式,这是不对的。择校费的出现不仅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更是破坏教育公平原则的最直接的体现。”全国人大代表郭泽深认为,应该尽快取消公办学校收择校费这一做法。
他指出,取消不合理的择校费,治本之策在于坚持教育公平为根本,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并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1.就近确保。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表明了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的分配原则,而目前的教育资源还达不到让家长有任意选择学校的权利,严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备受瞩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现行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贫困地区教育投入不足,使得部分地区无力办学,以各类“学杂费”的形式将负担转嫁给学生家庭。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近1.8亿人。义务教育被视为涉及利益人群最广的社会公益事业之一。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获表决通过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就本次修法中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孟母堂”私塾不但违反了办学许可条例,也违反《义务教育法》,办学堂的人难逃法律责任。
首先,开办私塾未经正式审批,根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该学堂举办者应到所在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批、登记获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办学。
其次,该学堂的教育教学内容违反《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课程设置一味按照办学者的个人想法,难免有失偏颇。
对学生进行的个性化教育内容必须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出的培养目标,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身心发展特征。该私塾用传统文化教育完全取代现行的课程结构是本末倒置的行为。
2006年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也是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分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新义务教育法从内容到形式,从责任到措施,都有很大拓展,规定更为详尽。新义务教育法回应了当前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通过细读研究后,笔者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具有三大转变。
一、义务教育社会背景的转变
1、管理体制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的体制改革,使得我国的管理体制权限重新收归中央,特别是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将财权上收,中央财政收入从原来的11%上升到现在的60%左右。在这种条件下,仍然按照19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大对违法和失职行为问责的力度,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影响义务教育发展的情形,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纠、问责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的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个人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问责。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从此将翻开崭新的一页。现就新《义务教育法》所提出的新要求作一阐释。
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新体系
新《义务教育法》首次确立免费原则。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我国政府已经决定,自2006年春季起,免除西部省
义务教育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据法制日报报道,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认为,修改义务教育法是急需的立法项目,建议国务院加快有关立法工作。
现行的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由六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的,共有18条,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负责审议这些议案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义务教育法施行以来,对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尤其
关于义务教育体制
修订草案提出“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这与国务院在2001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的“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有明显的区别。修订草案的规定强调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职责,而不是不分主次地要求包括乡、县、设区市、省在内的4级“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明确规定“管理以县为主”,改变了过去包揽一切的“以县为主”的提法。“以县为主”实际上是把包括经费投入在内的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交给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为主负责。
关于经费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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