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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离婚诉讼在哪里起诉

一般离婚诉讼在哪里起诉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相关法律知识,提供全国各地律师在线咨询,解答相关问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目录

  • 1一方是香港人,另一方是内地人,应当在哪里起诉离婚

    可以在深圳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一方是深圳户籍或者是外地户籍但在深圳办理有居住证并且满一年的(未有居住证的,有街道办出具的居住证明也可),另一方是香港户籍,就可以在深圳当地的法院按涉外诉讼离婚处理。如果是在深圳登记结婚的,则双方达成协议离婚后可以直接去原来的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即可,如果是在香港登记结婚或在非深圳地区登记的,无论是否达成协议,则双方只能在深圳以诉讼方式离婚。 相关法律据: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香港人和内地公民选择诉讼离婚的,应该是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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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一般离婚诉讼在哪里起诉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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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军婚诉讼在哪里起诉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细解)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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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涉外离婚诉讼在哪里起诉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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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离婚诉讼应在哪里起诉

    (一)一般离婚诉讼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细解)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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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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