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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消失

《物权法》第l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目录

  • 1被担保物权消失的原因

    大家都知道,担保物权能够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担保物权在某些情况下是会消失的。那么,被担保物权消失的原因有哪些呢?担保物权的种类又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整理一些关于被担保物权消失的原因的相关知识。

    被担保物权消失的原因

    一般来说,被担保物权消失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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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消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而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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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一个共同属性之一就是,所有的请求权之行使都有时间的限制。对请求权行使进行限制的制度就是消灭时效制度。按照这一前提进行逻辑推理,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所以,物权请求权要受消灭时效制度的限制。就是一个正确的结论。①以所有权为例,一般认为,所有权请求权分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种。②依笔者的见解,此三种请求权皆适用消灭时效制度。详述如下:

    (一) 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

    有学者认为,由于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取得时效相牵连,所以物权返还请求权无适用消灭时效的余地。③事实是这样吗?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是不同的制度。消灭时效成就,物权请求权消灭;④取得时效成就,物权发生变动。所以,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是针对不同的权利进行限制的制度:一者为权利本身,一者为由权利衍生出的请求权。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如下问题试作分析:

    虽然在制度的适用对象上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不存在冲突,但需要进一步在具体的微观制度建构中加以分析求证二者的共存机制。在消灭时效短于取得时效的场合,尹-田教授等认为出现物权的“空虚”(所有人不能取得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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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规定。

    首先,为了准确理解本条的规定,有必要对“事实行为”作进一步的解释。要理解“事实行为”,就要从“法律事实”说起。法律事实又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其中自然事实包括两种:一是状态,即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下落不明、权利继续不行使、未成年人已成年等;二是事件,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生死、果实自落于邻地、不可抗力事由的出现等。在法律实践中,引起法律后果的自然事实是有限的,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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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在哪些情形下,抵押权消灭

    物权法》第l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其消灭除有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如混同、抛弃、标的物灭失等外,还有自己独特的原因:

    1主债权消灭。这是最常见的抵押权消灭原因。抵押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主债权因履行、抵消、免除等原因消灭,抵押权也将随之消灭。但若债务系由第三人清偿,则抵押权不因债务的消灭而消灭,此时第三人为实现其追偿权,得代位行使原债权人的抵押权。

    2.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实现后,无论主债权是否全部清偿,抵押权均为消灭。其未受清偿部分,变为普通债权。在一物多抵的情形中,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其他抵押权是否消灭视先次序抵押权人受偿后是否还有剩余价金可供分配而定。

    3.抵押物灭失。抵押物灭失,抵押权自然消灭。但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灭失后有残余物或残余价值的,或因抵押物灭失而得有赔偿金、保险金、补偿费等时,抵押权仍然继续存在。

    4.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通说认为抵押权虽得不罹于主债权之消灭时效而消灭,但从稳定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出发,抵押权不得永续存在,而应有一定存续期间,该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正因如此,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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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也谈抵押权因物权法实施是否消灭

    1999年1月22日,被告周*保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水县支行贷款5万元,并以周*保所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向周*保催收借款本息,周*保也在2004年9月7日承诺于2005年底还清借款本息,此后,银行没有再向周*保催款。2008年4月,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周*保偿还借款本息并享有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周*保则提出本案债权及抵押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分歧

    本案中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银行抵押权是否消灭。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抵押权设立在1999年,按照当时的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至2007年底,现原告仍处于行使担保物权的两年期限内,故原告银行应当享有被告提供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原告的抵押权已消灭,应当驳回原告银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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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担保物权不会消灭的原因

    问:1、担保物权书上描述的非常抽象,是不是象所有权一样,是对物的一种权利.如我有一台电脑,就对电脑享有担保物权.如用电脑作为担保物,我就不再享有对电脑的担保物权,债权人就获得了对电脑的担保物权.对吗?2、为什么担保物灭失,担保物权不会消灭?

    答: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一规则是源自担保物权的性质。担保物权有别于用益物权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担保物权是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设限,而不像用益物权一样对物的使用价值设限。这也就意味着债权人不用过分担心担保物的状态,一旦担保物发生意外,如果有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债权人仍有权对这些替代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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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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