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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

误诊,即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治疗,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转化。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错误的。华律网误诊专题为您提供全面的误诊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误诊律师,如果您有误诊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目录

  • 1判断误诊的相对标准

    判断某个疾病是否被误诊,也应该象诊断一个疾病一样,有个相对的标准。但是,由于误诊的原因复杂,不仅涉及到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还有病员及疾病本身的特殊性等诸多因素,所以难以制订一个准确的判定是否误诊的标准。参阅目前各种杂志对误诊病例的报道及对误诊所作的理论研究,我们提出如下几个相对的标准供临床参考:误诊发生在诊断过程之后、误诊的时间性、误诊导致误治、误诊未误治。

    误诊率的计算

    某一种疾病误诊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该病本身的复杂性和诊断的难度。因此,在研究误诊时,首先应对每种疾病的误诊率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这样才能作到胸中有数。下面分三方面介绍误诊率的计算:评价诊断试验的误诊率和漏诊率、临床回顾性研究中的误诊率和漏诊率、本书中误诊率的计算。

    误诊造成的不良后果

    误诊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多方面的,对被误诊的患者是个不幸,对社会、家庭、医院及医生也都将带来不良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对病人的影响、对社会的影响、对医疗质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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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误诊分类

    错误的诊断在教科书中或临床上尚缺乏严格的分类。我们结合现行临床上比较通用的分类,并根据误诊性质和程度的不同,试将误诊分为下述五个类型:诊断错误、延误诊断、漏误诊断、病因判断错误、疾病性质判断错误。

    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治疗,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转化。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错误的。关于错误诊断的分类,除了目前已被临床普遍接受的“错误诊断”、“延误诊断”、“漏误诊断”3种之外,上述病因判断错误、疾病性质判断错误及对新发生疾病和并发症的漏诊误诊,虽然与前3种误诊有程度的区别,但是都能给病人带来不良的后果,所以也应当包括在误诊研究之列,否则就不利于临床医疗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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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误诊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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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误诊中过错的认定及赔偿范围的确定

    案例一:

    1995年10月初,原告张某因病在被告某三级甲等医院进行检查,同月19日,被告诊断原告患有“低度恶性血管免疫母细胞性T细胞淋巴瘤”(以下简称为淋巴瘤),预计中期存活期为30个月,随后即进行了第一次化疗。从1995年10月24日至1997年7月14日,原告先后9次在被告处进行了时间不等的化疗。1999年10月9日,原告因左颈淋巴结肿大再次住院治疗,被告主治医生经全面辅助检查及活检,结论是不支持诊断,建议转上海会诊。出院诊断是“左颈部淋巴结显著反映性增生”,对淋巴瘤表示怀疑。同年10月29日,经上海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会诊考虑为“淋巴组织不典型增生,建议密切随访,如临床不能除外肿病,必要时重取活检,以最后除淋巴病之可能”。

    审理中,因双方对责任争执不一,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北京肿瘤医院病理室对某医院的病理片进行了病理诊断,诊断结论为“淋巴结反映性增生,部分细胞增生较活跃,建议密切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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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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