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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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成立条件,是指构成累犯的规格和标准,是认定累犯的基本依据。
累犯犯罪如何处理吗?毒品犯罪累犯什么意思,毒品累犯的构成条件?过失犯罪能成立累犯吗,累犯与惯犯有什么区别?缓刑期满后犯罪的是不是累犯,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缓刑期满后再犯罪是累犯吗,累犯的法律后果。
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他对于整个共同犯罪行为进行策划、指挥。这种策划、指挥行为通常是由刑法总则予以规定。并且,在集团犯罪的情况中,组织犯的组织行为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支配,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也就是说:“在集团犯罪的情况下,实行犯听命于组织犯,组织犯施令于实行犯,两者之间存在相互的犯意联系,不存在片面组织犯的问题”
缓刑简单说就是将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即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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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了犯罪有着不同的形态,犯罪未遂就是其中的一种形态,一般指行为人因为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情形。那么,犯罪未遂判几年?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数罪并罚是对同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数罪是指一人犯多个罪,包括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在判决之后,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数罪、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漏判之罪或又犯新罪的。并罚原则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和量刑标准,下面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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