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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目录

  • 1地役权的取得与消灭

    地役权的取得与消灭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1、土地消失;2、法院宣告(因目的不能);3、约定事由发生;4、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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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地役权人权利

    地役权人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民法典》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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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地役权分类

    地役权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请求权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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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地役权的主要内容

    地役权的主要内容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民法典》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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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地役权特征

    地役权特征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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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分类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 具体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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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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