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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教唆犯

1.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指被教唆的人已经实施所教唆的罪,与教唆犯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教唆犯应当适用的刑事责任原则...

目录

  • 1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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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教唆犯的处罚规定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如果被教唆的人错误理解了被教唆的罪,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

    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一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当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

    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犯罪中所其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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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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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教唆犯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一、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成立教唆犯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

    2.客观条件。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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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指被教唆的人已经实施所教唆的罪,与教唆犯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教唆犯应当适用的刑事责任原则。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不仅包括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且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还包括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的,也包括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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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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