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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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票据法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这也就是说,背书连续“具有证明权利效力”的法律效力。有学者认为,虽然从票据法的文义上理解,背书连续只能证明票据权利,但是在实践和理论上,背书的连续还具有证明其他权利的效力。例如:连续的背书也能证明依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代为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或依质押背...
【基本案情】 北京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持有出票人为被告北京某某商行(以下简称北京*行)的转帐支票一张,支票金额为9800元,出票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该支票于2008年1月31日被银行退票,退票原因为清户。后化工公司向北京*行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行支付票据款9800元及银行利息,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北京*行系个人独资企业,李某系其投资人。北京*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票据效力
第四十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使用的不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票据的,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但在中国境外签发的票据除外。 第四十一条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
出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持有效的票据为条件,无效票据自然不能存在票据权利,这一点票据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包括这么几个方面:第一,票据格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第二,票据出票人的签章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来看,票据签章是确定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存在的根本依据,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确定参加票据关系,决定承担票据债务这一主观意思的外在表现,行为人依据票据签章加入票据关系,成为票据的义务人,票...
纵观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记载事项的规定共有22个条款,分别是:第8条关于票据金额的记载;第9条关于票据记载事项的合法性要求及其更改;第22、23、24、76、77、85、86、87、91条关于出票行为所作记载的规定;第103条第(五)项出票人虚假记载的责任;第27、29、33、34、35条关于背书行为所作记载的规定;第42、43条关于承兑行为所作记载的规定;第46、47、48条关于票据保证行为所作记载的规定。此22个条款中,有些明确了票据记载的效力,有些则未明确之;且实践中票据行为人在票据表面上的记载是形形色色的,法律本身不可能穷尽。因此需要对票据记载进行一般性质及效力分析。
对票据记载事项及其瑕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野十分明显。大陆法系对票据记载事项限制的严格而细密,十分注重票据的形式合法性。如《德国票据法》详细列举了票据的应记载事项,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均不被视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变造的效力以有关人应承担的责任性质相区分,可以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两类。
一、票据责任效力。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前签章。依此规定并结合有关原理,票据变造对票据责任的效力具体如下:
1、华律网提醒,票据变造的票据效力有两种情形:一、对票据不可更改事项的变造如能在票据上明显显示其变造痕迹的,该票据无效;如不能显示变造痕迹或难以辨认该痕迹的,该票据视为有效,其效力依相关法律规定。二、对其他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其仍为有效。
2、在变造之前对票据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3、在变造之后对票据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4、对不能辨别票据行为人是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依原记载事项负责。
二、非票据责任效力。变造人除应依变造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外,对其变造行为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而刑事责任则以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罪名和量刑标准予以确定。
被判刑贷款信用卡还要还吗 2024-05-01
关于被判刑贷款信用卡还要还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实践中,暂时无力偿可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至于维权,可以先追讨,实在不还在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详情]
公司债权转让的条件是哪些 2024-05-01
关于公司债权转让的条件是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公司债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一、被转让的债权有效存在。
如果债权无效则不存在将其转让的问题。
二、债权具有让与性,不能存在下列情况: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转让人和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了协议。
四、债权转让行为通知了债务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详情]
借条怎么写才能有法律效力,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2024-05-01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想要使借条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个人信息;
出借的金额和具体的出借起止时间;
借款人的还款期限和还款的金额以及还款的方式;
违约条款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确认签字等内容。[详情]
私募债发行条件是什么 2024-05-01
关于私募债发行条件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私募债发行条件如下:
1、中小企业私募债办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定义的标准;
2、办理中小企业私募债必须有企业纳税规范;
3、申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目标企业的主营业务不能包含房地产和金融类业务;
4、办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目标企业的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以企业年营业额收入不低于发债额度为宜;
5、中小企业私募债办理的目标企业要获得大型国企或者国有担保公司担保。
《证券法》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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