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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监护权纠纷处理方法

本文主要对离婚监护权纠纷的问题进行解析。明确监护权的权利和义务,争取监护权。 夫妻离婚以后,监护权一定归属父亲吗?

目录

  • 1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顺序及范围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顺序及范围

    (一)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的顺序,是指监护人有数人时,法律规定的承担监护职责的先后顺序。确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为了便于协调监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滥用权利和推诿义务。《民法通则》第16条对监护人的资格和监护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在监护人自然死亡的情况下,其监护职责消灭,监护关系终止。只有在其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序位在后的监护人才能请求变更监护人。

    (二)监护权的主体因被监护人的身份不同而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如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则其监护权主体范围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亲权关系。基于这种亲权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2)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其他公民和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担任监护人。他们享有监护权的原因是未成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否则,他们不得以任何借口与未成年人的父母争议监护人资格,因为父母对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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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监护权判给对方,如果对方不照顾孩子,该怎么办?

    监护权判给对方,如果对方不照顾孩子,该怎么办?

    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

    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係人得为子女之利益,请求法院改定之,这样的诉讼称为「改定监护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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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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