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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知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造成人员轻微伤,但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较大的;财产损失轻微,但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的情形的交通事故,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解决途径。

目录

  • 1交通事故处理期限

    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  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事故调解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直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10日  事故诉讼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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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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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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