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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案例

2009年1月8日,柳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向陈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由于数额较大,陈某提出,必须提供有履行能力的公司担保。于是,柳某找到了时任一家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华某,华某碍于情面,未经另外5名合伙人的同意,遂在借条“担保人”一栏加盖了公章。

目录

  •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担保是否有效

    [案情]2009年1月8日,柳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向陈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由于数额较大,陈某提出,必须提供有履行能力的公司担保。于是,柳某找到了时任一家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华某,华某碍于情面,未经另外5名合伙人的同意,遂在借条“担保人”一栏加盖了公章。

    [分歧]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担保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为他人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华某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企业名义提供的担保,实质上系个人行为,故该担保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该担保行为有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的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但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同样分别规定:“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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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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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国家公务员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一、案情简介  2004年2月9日,万案县李某(农民)与刘某、郭某、曾某(三人均系国家公务员)签订一份书面《合伙协议书》,约定四人共同开办一合伙企业毛竹拉丝厂,每人各占四分之一的股份。企业开办试生产后不久,由于政府发文清理整顿木竹加工企业,停止发放《木竹加工许可证》,无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因,导致企业不能继续生产经营。李某遂以刘某、郭某、曾某属国家公务员,依法不能经商办企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退伙的民事诉讼,同时要求刘某、郭某、曾某赔偿其全部投资损失。

      二、分歧意见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李某与刘某、郭某、曾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刘某、郭某、曾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合伙开办毛竹拉丝厂,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经营项目又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虽然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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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合伙人与合伙组织之间不能成立合同关系

    [案情]2003年12月18日,李-琼、李*佳及李-霖三人签订协议,约定合伙出资成立美耀汽车服务中心,李*佳出资人民币36万元,占总出资总额的40%,被告李-琼出资36万元,占总出资总额的40%,李-霖出资18元万元,占合伙出资总额的20%。其后各合伙人按约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共同经营。在合伙经营期间,因合伙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李*佳于2004年6月22日以借款的形式交给美耀汽车服务中心5万元用于交纳美耀汽车服务中心所欠房租费,美耀汽车服务中心向李*佳出具了借款借据。同年10月,经三合伙人协商同意,李*佳退出合伙,但未对合伙进行清算。同年12月李*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耀汽车服务中心归还上述5万元借款。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美耀汽车服务中心向李*佳出具的是借款收据,而不是出资证明,借款收据反映了李*佳与美耀汽车服务中心之间就借款达成了合意,李*佳提供了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并非合伙人对合伙追加投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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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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