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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当然职员。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担任执行董事,负有积极的履行董事会职能责任或指定的职能责任。

目录

  • 1执行董事的职责

    执行董事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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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股东代表诉讼 执行董事"不辞而别" 一股东代公司索要损失5万元

    日前,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代表公司利益起诉执行董事的诉讼,因执行董事不辞而别,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并遭受损失,一股东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要求该执行董事承担责任。

    原告李某诉称,2007年原告与被告曾某共同成立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曾某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07年7月16日,曾某代表公司与第三人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签订了《“心系中国残奥挑战吉尼斯——‘无手车王’超越之旅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曾某具体负责实施,并与其他客户签订了合作协议。2007年9月25日,曾某突然不来公司上班,也未对其工作进行安排和交接,原告多次联系曾某,其均不予理睬。被告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为了减少公司的损失,原告代表公司与中国人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赔偿对方违约金5万元。由于曾某的不当行为已经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曾赔偿公司损失5万元。

    被告曾某辩称,文化传播公司法人未到庭,李某无权代表公司要求曾某向公司赔偿。曾某不是公司股东,在公司没有任何管理职务。公司在设立时,有人伪造曾某的签名,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材料。曾某是基于与李某曾为男女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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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执行董事将监事告上法庭

    面临散伙的公司,因内部债权未作清理,在收回的货款分配问题上股东间产生了分歧,身兼公司执行董事的法定代表人施某以公司名义,将另一名公司监事兼股东告上法院,要求其将收回的12万元货款如数返还公司。2月12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这一诉请。

    孝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经股东会议决议,股东施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股东浦某任公司监事。2006年8月,经两股东协商决定公司不再经营,即申请注销了税务登记,并委托审计部门出具了歇业审计报告,公司进入清算程序阶段。同年9月,因某承销商尚欠公司货款21万元未了,两股东之间签订了个人间的分配协议,约定欠款由浦某负责讨回后总结算。10月,欠款承销商支付了一张金额为12万元的转账支票。在未告知施某的情况下,浦某把支票解入其他单位,双方遂为分配协议执行产生纠纷。同年11月,施某以孝友公司的名义起诉浦某,认为12万元是公司应收款,首先要解入公司的账户,浦某该行为属私下转移钱款。

    法庭上,浦某辩称,因公司要解散,两股东间签订了内部分配协议,约定在可收回的21万元钱款中,自己可分得12万元。那张12万元支票上,施某还加盖了印鉴,表明施某同意自己将支票再背书至第三方,该12万元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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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下的常设执行董事委员会制度

     在国有独资公司现有的总经理会或董事长会的基础上组建执行董事委员会,其成员包括:执行董事;不具董事资格的高管人员;主要职能部门和业务分支机构负责人。由总经理(或CEO)任主任。  执行董事委员会是国有独资公司最高层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对公司战略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决定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宜;负责经营与管理业务的组织与实施;指挥与协调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负责完成年度预算报告及决算的申报与执行;监控公司总体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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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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