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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目录

  • 1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有哪些?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1.出资义务。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贤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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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利益的损害都构成对公司财产实质上的占有和侵犯。对当事人而言,更为关切的是,违反出资义务意味着怎样的利益与风险?如果公司经营成功,效益良好,资产快速增长,股权大幅增值,未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盈余的分配?即使其追补应出资的财产,是否就可追享相应的收益?与此同时,如果公司经营失败,效益低下,资产严重亏损,股权大幅贬值,未出资的股东是否应分担公司的经营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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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

    股份公司股东权利义务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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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六项义务

    1、出资的义务。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3、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的义务;4、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5公司及其他东诚实信用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6、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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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股东义务的法律规定

    广义的股权还包括股东的义务。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义务的规定大同小异,主要包括缴纳股款、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缴纳股款。这是股东的出资义务,即股东必须依其所认数额向公司缴纳的股款。实际上,这一义务是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当他成为股东时,就表明他已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出资义务。因此,在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的情况下,该义务事实只是认股人的义务而非股东的义务。如在我国,公司必须在认足并缴足公司全部注册资 本后方得成立,因而股东的全部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前即已完成。在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其所认股款的情况下,股东只需缴纳首期出资即可取得股东资格。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除其出资外,对公司不承担任何其他财产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也就是说,股东一旦完成了其出资,除非特别例外,如揭开公司面纱,股东对公司债务即不承担任何责任。严格地说,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实际上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在公司债务责任上的表现;股东一旦完成了其出资义务,即完成了对公司的所有义务。

    我国《公司法》等法规除了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外,还规定股东的一些其他义务。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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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试论公司未履行通知股东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决议将决定公司的去向,发展和未来,因此股东会的决议也将影响股东的权益。同时在发生的公司法律纠纷中,股东会决议所引起的法律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子着手,分析公司未履行通知股东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司法在这方面的缺陷。

    一、案例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6月6日,A公司在未通知股东陈某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股东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做出四项决议:一是修改公司章程;二是选举新的董事长;三是选举监事;四是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做出该决议后,A公司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陈某知道该情况后,要求A公司撤消决议并恢复原有的工商登记情况,A公司以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股东表决同意为由拒绝陈某请求,为此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该股东决议。

    二、对于本案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认为A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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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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