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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税务部门的对策  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医疗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于符合非营利性机构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管理部门认定,税务部门与卫生部门联合下文。

目录

  • 1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1、经营目标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  2、分配方式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但为了扩大医疗规模,也可适当盈利,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  3、处置财产方式不同  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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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

    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 

     现在,在规范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许多个体诊所,承担了很少量妇幼保健防疫业务,便打着村卫生室的牌子,认为自己就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要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村级卫生组织是农村社会公益机构,是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基础。主要职能是:实施计划免疫、妇女、儿童保健业务服务,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开展农民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危重病人就医指导,承担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卫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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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OOO>42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是:该机构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身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可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政策:对其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是:(1)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各种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征收各种税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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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部门对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部门对策

      税务部门的对策  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医疗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于符合非营利性机构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管理部门认定,税务部门与卫生部门联合下文。  对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要求,设立帐薄,要编制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的会计报告,以便于卫生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监督。对于村卫生室实行由乡防保所财务统管,坚持“以乡统管,分村核算,盈亏归室”基本原则。防保所按规定设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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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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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疑问咨询律师专业律师解答
  • 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公开患者病历 2024-04-17

    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公开患者病历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医疗机构不可以公开患者病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如何界定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中,一般情况下,患者应当对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诊疗活动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则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即在上述三种情形下,患方不需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医疗机构就其在此三种情形下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怎样封存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历资料,患方应立即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将客观病历材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并且医患双方在场下将全部主、客观病历材料装在档案袋中予以封存,在封口处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门诊病历由谁保管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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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 2024-04-17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承担的,因其行为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 且精神损害仅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民法典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 1、医疗费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2、误工费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3、护理费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4、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6、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 7、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加害人非法剥夺别人生命权; 8、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9、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被车撞了是否有精神损失费 被车撞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工伤事故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工伤事故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 3、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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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医疗过失责任的详细内容 2024-04-17

    关于关于医疗过失责任的详细内容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医疗过失责任的详细内容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要求来看,医疗领域中存在的过失责任包括: 首先,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因医疗过失致使患者受到的所有伤害与损失均由医疗单位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单位需要支付所有损失的百分之百; 其次,被称为主要责任的情况,顾名思义即表示医疗事故所导致的损伤与损失主要源自医疗过失行为,而其他因素则起着次要作用。 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医疗单位需要负担整体损失的60%至90%;再者,如果医疗事故引发的损害结果主要源于其他因素,相应地,医疗过失行为只是次要影响因素的话,那么医疗单位需承担的就是次要责任,他们需承担的损失额度为整个损失的10%至40%;最后,当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影响大部分来源于其他因素,且医疗过失行为起到轻微作用时,医疗单位只需对其10%以下的损失负责,这就被称为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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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2024-04-17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应注意些什么问题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就是说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应当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并要求侵权人赔偿,如果先就财产损失提起赔偿并且法院判决后,再以同样的事实或理由另外又提起精神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 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1、人格权受侵害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相关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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