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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取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规定》第十七条作出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客观原因作出了列举性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目录

  • 1如何理解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

    如何理解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此,“客观原因”是个极具弹性的概念,法院在操作上很难把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了克服该种弊端,《证据规定》第十七条作出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客观原因作出了列举性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范围:(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这样规定是否很好地适合审判的实际需要呢?我们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对所获材料进行总结归纳。

    根据调查,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由有关档案部门管理或是涉案单位自己保存的档案材料。这些部门的很多档案材料不对外公开,且进行严格管理,一般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难以凭自己的能力调取

    阅读全文

  • 2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下篇)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下篇)

    内容提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是审判方式转型背景下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有利于法院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和维护国家的民事法律秩序。目前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过于原则,需要明晰该权利的构成要件,研究该权利在诉讼实务中的运作状况。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还应当制定用于调整行使这一权利所引发的利益冲突的具体规则。

    三、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实际运作

    申请调查取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当事人能否积极、合理地行使,法院如何对待当事人的申请,何种情况下会准予申请,何种情况下会拒绝申请,这些问题需要从诉讼实务中寻找答案。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具有的权威性,本文主要以《公报》上的相关材料作为分析的对象。

    (一)法院准予当事人的申请

    1.申请法院向案外第三人收集证据。

    (1)口福食品*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在该案件中,上诉人韩国企业银行(一审被告)的上诉理由之一是被上诉人口福公司倒签提单上的货物装船日期,欺诈信用证项下的当事人。为了证明这一事

    阅读全文

最近更新: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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