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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目录

  • 1如何处理事实婚姻及非法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关系案件的具体政策如下: (1)根据上述《意见》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应向双方当事人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根据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同时,根据法定条件认定该案属于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关系。 (2)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①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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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法院如何处理非法同居关系

    问:我有一亲戚和一邻居,2005年春节时两家的孩子因不到法定结婚年龄,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农村的方式,公开举行结婚典礼,开始了夫妻生活。婚后亲戚的一家有了孩子。后来因感情不和两家的孩子都去法院起诉离婚。亲戚家的起诉法院受理了,但邻居家的起诉法院则不予受理。乡亲们都很不理解。同样的情况,法院为何不一样待遇?对于此类案件,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答:你说的这两起婚姻,因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都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所谓非法同居关系,其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二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来信所述属于第二项)。

    《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的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手续,则为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则为非法同居关系,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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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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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案件

    案情:  2001年10月份,刚满17岁的原告金某(男)与被告徐某(女)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金某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领取结婚证,遂持正在上大学的哥哥金××(1979年生)的身份证与徐某办理了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次年11生男孩星星。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解除与徐某的同居关系,请求判令被告负担小孩抚育费用。徐某辩称她与本案的原告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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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非法同居关系的司法处理

      自1994年2月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12条、第46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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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1、关系自行解除。如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关系。同居期间的或者纠纷,可诉讼解决。

    2、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可比照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3、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可认定事实的情形: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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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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