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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续律师

违建业主诉邻居相邻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20年03月03日浏览:8246

【案情】

1999年唐某在取得了建房施工许可证后于桂林秀峰区某村自建房屋一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6年周某在唐某的房屋旁自建三层楼房屋一栋,但没有取得建房施工许可证,该房屋建好后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唐某将原有房屋拆除重建,重建的房屋与周某的房屋紧贴。周某房屋两层朝西向的窗户被封堵。周某认为唐某的房屋影响了其房屋的通风,遂要求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被告确实影响了原告的相邻权,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原告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无法证实原告的房屋权属,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要证明自己对涉案房屋的权属是合法的、有效的。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是法律保护公民相邻权的法律依据。但是这里的前提是必须是合法的物权。本案中,原告周某的自建房屋,未取得建房施工许可证,该房屋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典型的违法建筑。而且由于没有权属证明,也无法确认周某对该房屋的权利。既然没有取得该房屋合法所有权,包括相邻权等物权就无法受法律保护,周某提出的要求唐某赔偿6万元的请求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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