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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接下来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工程垫资处理方法及相应措施 2024-04-19
关于工程垫资处理方法及相应措施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工程垫资处理方法及相应措施
当前阶段,在法律层面并未明文禁止工程垫资操作,因此,它被视为合法且有效的法律行动。
然而,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我们建议在制定施工合同的过程中规定,由甲方承担在工程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之前全额或者是大部份的垫资责任,若其未能完成该条款所述的义务,那么作为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交付已完工的工程成果。
与此同时,我们强烈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款项的利息问题,这样可以使甲方更加明白垫资期间的利息成本,从而有助于化解他们对于资金压力的担忧。
尤其当甲方面临经济困难时,多数情况下他们都会愿意在合同中确立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方式。
另外,我们也考虑在施工合同中规定,如若甲方未能在到期日按期支付垫资款,则应向本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且在有条件的前提下,我们还期望甲方能够提供相应的垫资担保措施以保障相关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若双方对垫资以及垫资利息事宜有所约定,承包方有权依约要求甲方返回垫资及其利息;同样地,若双方对此项事宜未有明示表示,我们将依照工程欠款的处理原则来进行处理。
此外,若双方对垫资利息事宜未有约定,承包方要求甲方支付利息的诉求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援引法律条款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即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详情]
串通投标行为有什么危害,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2024-04-19
建设工程履约担保规定是什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2024-04-19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建设工程履约担保规定是一般情况下保证担保人向招标人出具相关的履约保函,然后由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当中规定一切的条款,在日期规定时间内,不超过双方所商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一些质量标准来完成。[详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主... 2024-04-19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可以。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提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