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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伪造证据,严重妨害民事诉讼,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宗民事案件的被告郭*平处以拘留10天并处罚款3000元。
2007年12月,原告郭*波持被告出具的欠条向潮安法院起诉,诉称其曾为被告郭*平加工包装袋,至2007年6月被告共结欠加工款3.6万余元。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付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加工款及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加工款。被告不服,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被告向潮州中院提供了一份原告签名的收条,证明加工款已结清。潮州中院为此于2008年6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潮安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审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提供的欠条进行笔迹鉴定,原告亦申请对被告提供的收条进行笔迹鉴定。今年1月,有关鉴定机构证实,欠条签名字迹出自被告,收条签名字迹并非原告书写。
为此,潮安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加工包装袋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捏造其已向原告支付加工款的事实,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身边有法
读者顾先生打来热线电话报料:
不久前,法院在审理个体工商户温某诉北京某酒楼票据纠纷案过程中,发现温某在今年年初曾以同一案由对该酒楼提起过诉讼,前案被法院裁定驳回,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细心的承办法官对比了两案中温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发现其在第二起案件中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系伪造。
原来,第一次起诉时,由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温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裁定驳回。为达到再次起诉的目的,温某伪造了一张营业执照。
近日,朝阳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了其起诉。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包括哪些呢?
民事诉讼中有哪些伪证行为?
升辉*师事务所沈-腾律师说,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伪造和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或在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
提供伪证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西城法院的陈*华法官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
最近,本院闫*官通过内部网发来一个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全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这个答复,诉讼欺诈通常不能按诈骗罪论处。
对此多少存在争议,因为过去通常认为应当按照诈骗罪论处。从司法实务的情况看,如果被害人不知其中有诈的,例如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使被害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都被蒙骗,从而骗取事故赔偿的,还是可以认定为
财产保全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呢? 2024-04-20
关于财产保全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呢?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这些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详情]
行政处罚无法执行可以撤销吗 2024-04-20
关于行政处罚无法执行可以撤销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行政处罚无法执行的,不能进行撤销。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无法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会因此撤销,行政处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才会给予撤销,未违反规定,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不会给予撤销。[详情]
个人二次报销去哪个部门办理? 2024-04-20
关于个人二次报销去哪个部门办理?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二次报销在社保局办理,也可以在医院的大病结算窗口办理。
二次报销就是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居民,如果去年看病有高额费用,除了正常报销之外,还能再报一次大病保险,而且不设封顶线。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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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丢了可以补吗 2024-04-20
关于事故认定书丢了可以补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丢了的,可以补办。
因为认定书在交警部门会有存根。
如果在事故处理中需要用到责任认定书的,可以到当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去复印该责任认定书的存根。
具体操作,可以直接由当事人本人、或委托律师到负责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复印责任认定书,并由交警部门加盖印章,与责任认定书的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