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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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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对职业培训,用人单位有什么义务?

    对职业培训,用人单位有什么义务?华律网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职业培训,用人单位有什么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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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职业病法规

    一、职业病诊断的法律依据

    1、《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4、110项职业病诊断标准十大类115种法定职业病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诊断医师

    (一)法定机构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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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国外职业病卫生法规

    目前,全世界约有7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制定了有关职业卫生的法规。

    职业卫生立法在世界上是工业革命时代的产物。针对那时许多国家以污染环境、职业危害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情况,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全球人权宣言》宣布,所有人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业条件的权利。1950年,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在第一届职业卫生联合委员会上明确提出了“职业卫生”的概念和内容。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将职业危害相关问题列为必须解决的七大全球问题之一,要求各国都应当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尽快立法加以控制。

    职业卫生法规在各国名称不一,有的称职业卫生法,有的称职业安全卫生法,还有的国家制定了涉及特定行业或工种职业卫生的法律。美国、加拿大、日本、希腊、英国等国制定的职业卫生法或职业安全卫生法,目的明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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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提高职业病诊断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的要求,现就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凡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但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尘肺病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进行全国统一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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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国家怎样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职业培训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教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是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但是职业培训是直接培养劳动者,使其掌握从事某种职业的必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国家怎样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国家怎样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根据《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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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汕头市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

    大家对于题目的内容是否都了解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赶快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发布部门:广东汕头市财政局、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汕劳社[2003]13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粤劳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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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职能作用,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由劳动保障部门承办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和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后,对失业人员进行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可按有关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两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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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大家对于题目的内容是否都了解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赶快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陕劳社发[2002]4号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陕劳社发[2001]287号)的规定,现就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范围:(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二)经认定已纳入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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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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