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法律专题

您的位置:华律网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 > 有效婚姻 > 婚姻和爱情的区别
刑法罪名库 最新刑法罪名大全解释 一览
婚姻和爱情的区别

婚姻和爱情的区别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婚姻和爱情的区别相关法律知识,并提供全国的婚姻和爱情的区别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婚姻和爱情的区别相关的法律咨询

目录

  • 1如何区别无效婚姻和有效婚姻

    一些夫妻当事人可能会疑惑:什么是无效婚姻和有效婚姻,自己与配偶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一、无效婚姻是怎样的?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阅读全文

  • 2怎样区别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

    有效婚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必备要件的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那么怎么区别它们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将为大家整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怎样区别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

    有效婚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必备要件的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相关法律知识

    有效婚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必备要件的婚姻: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还有不能违反婚姻法禁止条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阅读全文

  • 3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是什么

    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相互间的权利不一样。前者双方间关系按合法夫妻对待,比如一方去世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权,而后者则没有继承权。

    第二,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前者既可调解,也可判决,既可调解(判决)和好(不准离婚),也可调解(判决)离婚;而对待后者,法院一律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第三,关于财产关系,前者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即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共同所有。

    要指出的是,在孩子的权利和抚养问题上,两者是没什么区别的,即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

    阅读全文

  • 4准婚姻和事实婚姻有何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准婚姻关系与事实婚姻最为相似,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严格的区别,并不是同一的性质。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

    其基本区别在于:

    (一)二者的基本性质不同。

    准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虽然都是两性结合的一种形式,但是,准婚姻关系的性质是亚婚姻的事实状态,不是婚姻形式。而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尽管存在形式要件上的欠缺,但是具备婚姻关系的实质性要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婚姻关系。

    (二)二者的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不同。

    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都有两性结合的合意,但是合意的内容不同。准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并不具有结为夫妻的合意。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结婚的合意,彼此愿意

    阅读全文

  • 5事实婚姻和政策婚姻的区别

    事实婚姻和政策婚姻的区别

    区别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1)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阅读全文

  • 6准婚姻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准婚姻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准婚姻关系与事实婚姻最为相似,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严格的区别,并不是同一的性质。其基本区别在于:

    第一,二者的基本性质不同。准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虽然都是两性结合的一种形式,但是,准婚姻关系的性质是亚婚姻的事实状态,不是婚姻形式。而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尽管存在形式要件上的欠缺,但是具备婚姻关系的实质性要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婚姻关系。

    第二,二者的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不同。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都有两性结合的合意,但是合意的内容不同。准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并不具有结为夫妻的合意。而事

    阅读全文

  • 7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婚姻也是可以分为几种情况的,在我国,婚姻既包括有效婚姻。还包括无效婚姻,除此之外还有可撤销婚姻,那么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

    一、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1、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无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2、二者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阅读全文

  • 8婚姻自由与道德爱情

    导读: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取一定购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禁止和三人索取财物,自在法理之中,但禁止婚姻当事人一方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正当性?民法典之所以禁止此类行为,无非是认为此类婚姻非以爱情为基础,而是建立在财产的基础上。根据这一思维,借婚姻“索财”,以对方必须考取什么学位作为结婚的备件也就应禁止,因为婚姻不能建立在学历的基础上;“索貌”就更不行了。那么,婚姻到底以什么为基础?婚姻以爱情为基础,问题是爱情又是以什么为基础,若一定要排除经济、学历、长相等因素才是真正的爱情,这样一来,似乎爱情什么也没有了,两情相悦,悦什么?其实,爱情观千人千面,法律不可强求一律。

    禁止一方当事人借婚姻索财带有明显的道德主义立法倾向,似乎所有的婚姻当事人都应从此建立起完全不考虑经济因素的纯粹爱情。这种理想主义色彩的立法脱离了社会生活的实际,也脱离了法律操作的实际。婚姻自由是当事

    阅读全文

最近更新:2022-08-21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相关专题
我有疑问咨询律师专业律师解答
  • 赡养人应该如何尽到赡养义务 2024-04-19

    关于赡养人应该如何尽到赡养义务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首先,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 其次,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再次,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 然后,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 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 让给有后,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 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详情]

  • 离婚 2024-04-19

    您好[详情]

  • 探视权的相关法律依据有什么 2024-04-19

    关于探视权的相关法律依据有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探视权的相关法律依据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详情]

  • 家庭纠纷 2024-04-19

    然后呢[详情]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