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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专题

阜新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扶助残疾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确保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扶助残疾人的经费投入,为扶助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开展提供财力保障。

第五条 逐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卫生部门要结合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开设康复医学科,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建立社区康复指导站,配备专兼职康复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服务。

卫生部门应当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及年度计划,逐步实现康复人员持证上岗。

第六条 残联按照相关规定免费逐步为贫困残疾人适配轮椅、假肢、助视器、助听器等普及型辅助器具。

第七条 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民政、教育、残联等部门应当做好适龄听障、智障、孤独症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工作。

第八条 加强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患大病及突发意外伤害的残疾人,民政、卫生等部门给予优先救助。

第九条 卫生、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随报机制,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

第十条 在政府开发的社会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中,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特别是安排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就业。开发并扶持残疾人在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玛瑙加工、信息呼叫等岗位就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工(农)疗、盲人保健按摩等机构。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在新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法定比例,依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第十二条 健全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能力的城镇失业残疾人,均可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优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不含离、退休人员),从事种养业或者加工业,残联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职业技术学校等应当对残疾人提供适合其就业的各种技能培训。公办培训机构应当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录取并免费培训。就业服务机构和残联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成年残疾人,可以单独纳入低保,并优先给予临时救助、大病救助。

第十六条 残联、民政等部门要有计划地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继续享受。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联给予相应的扶持。对重度残疾人,要逐步给予护理补贴。

第十七条 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机构应当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通过政策引导、授予捐赠者荣誉称号,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残疾人事业贡献力量,积极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并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给予扶持,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接收各类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园)。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鼓励、扶助残疾人入学。凡被录取进入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学习的残疾学生,残联要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室)、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进入。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和国际各类残疾人日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残疾儿童在儿童节免费观看儿童类电影、戏剧。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和阅览证。

第二十二条 文化、体育和残联等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车站、银行、商场、医院、文化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应当结合各自特点,逐步制定扶残助残措施,并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用”“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和有关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满足残疾人轮椅、拐杖和盲杖的安全通行,建筑物应当考虑出入口、楼梯、电梯、厕所、房间、柜台等扶手设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办事大厅、银行网点和水、电、煤气缴费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场所及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免费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共传媒应当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人能够获得信息。影视作品中应当增加字幕和解说,公共图书馆应当提供盲人有声读物。推广手语交流,电视台在播报新闻时应当开设手语翻译窗口。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规划、住建、交警等部门应当做好主要交通路口声音提示和盲道的设置。

第二十五条 征收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照顾。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将农村残疾人家庭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范围。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对残疾人扶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

最近更新: 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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