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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专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保集团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以建设一支适应保险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 中保集团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室的领导下,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系统管理意识,遵循本《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逐步把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岗位管理、考试、答辩、评审、聘任、考核、奖惩、统计、档案管理、继续教育等各个环节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体系。

第五条 凡人事档案在中保集团系统(包括各全资附属机构),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科学、合理地设置、调整和增补岗位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只有设置好岗位,才能充分发挥聘任制的优势和活力。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凡未设置好岗位的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七条 岗位设置要根据系列归流的精神,严格控制集团公司限定的主体系列以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层次及等级。各单位要本着因事设岗、按岗择人的设岗原则,根据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和集团公司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额比例内设置或增补岗位。岗位设置后,要写出设岗方案的专题报告。高、中级岗位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批准;初级岗位由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审核批准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缩减编制、合并或职能转变的单位,必须在现有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设岗比例重新核定岗位数额,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撤消的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随之撤消。

第九条 各单位对已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要定期进行检查,岗位与职责不符的要进行调整,职责不清的要重新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章 推荐、评审组织的组成、审批及职能

第十条 推荐、评审组织是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推荐、评审工作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考核、评议、推荐、审定的组织。

第十一条 推荐组织指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是在各单位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审查,经表决通过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的组织。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要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和本专业知识,了解申报人员的情况,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办事公道。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由集团公司机关、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组建和调整,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批。小组由9人以上组成,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注意各专业的合理搭配。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由集团公司机关、各专业子公司机关、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地(市)级公司负责组建和调整。地(市)级公司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小组由7人以上组成,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注意各专业的合理搭配。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的组建可根据以上原则由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自定。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是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等级(或以下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即对通过推荐组织推荐的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审定和表决的组织。评委会应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由1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评委要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行政领导和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委会。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集团公司机关、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推荐人选,集团公司负责组建和调整,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委员必须具有本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具备组建条件的专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组建和调整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批。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且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由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自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每届推荐、评审组织成员任期三年。任期期满,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如发现不适合担任成员的人员可随时报批更换。

第十四条 凡国家已经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成立评委会。

第四章 考试与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切实贯彻考评结合的原则,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以外,均应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考试和论文答辩(委托评审的除外)。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考试分为专业水平考试和外语考试。

1.专业水平考试分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两部分。考试的范围与国家组织的同系列中级职称考试相同,参加国家同系列中级职称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不再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考试。2.外语考试只设英语语种,其他语种应参加地方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予以承认。

3.考试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试成绩三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参加全国统一职称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严格按国家规定审查报考资格,对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八条 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论文答辩是测试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和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其成绩是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论文答辩工作由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集团公司机关、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组建,组成人员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批,委员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工作在评审前进行,答辩委员会应提前将申报人的论文答辩成绩报评审委员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但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下次评审可免予论文答辩一次。

第二十一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论文答辩工作应按照集团公司人事部的统一要求,由集团公司人事部委托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做好各项组织工作,严格按工作程序进行并接受集团公司人事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申报、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范围仅限于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已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副处级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处级(含享受此待遇的人员)及其以上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根据评聘分开的原则,在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强调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专业证书不能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一律从被聘任之日算起,在申报晋升高一纸职务时,应达到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情况除外),一般不得提前晋升。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要根据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原则对推荐申报的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时,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9人,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考核优秀,但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破格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推荐破格评审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评委会一次评审对象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本系统不具备成立评委会条件,但因工作需要设置了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通过当地政府职改部门,委托有关评委会代为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委托评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委托评审。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负责职称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委托外单位评审;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职称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由集团公司评审或由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并出具委托函委托有关单位评审;地(市)级及以下公司负责职称工作的人员申报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省级分公司按上述原则负责办理。

第三十条 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员以外,凡本系统可以自行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得委托外单位进行评审,未按规定擅自委托评审的一律不予承认。凡需委托外单位评审的人员,应按受理单位的要求参加相应的考试、答辩。

按规定经委托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报集团公司人事部,经审核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并备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经专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审核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并备案。资格证书由受理委托的单位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除应严格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评审外,还必须根据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数、聘任指标数等情况严格控制评审通过数(含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部门审批并负责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经由集团公司派驻港澳地区和国外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驻外工作期限一年以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原所在公司(单位)负责组织申报;驻外工作期限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国外机构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意见后,由集团公司主管外派人员的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由内地派往西藏的援藏人员和长期出差、干部交流、借调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本人原工作单位负责办理申报。

第六章聘任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方针,采取谁用人,谁聘任,谁管理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数额由集团公司人事部下达聘任指标进行控制,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指标、岗位空缺等情况,在已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编人员中择优进行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数额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聘任指标数和岗位设置数,不得无岗或挂岗聘任,一时不能聘齐的,可暂时空缺,逐步聘齐。

第三十五条 系统内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单位,其聘任指标数额按实际聘任数归入现主管部门管理,原主管部门不得重复使用,原主管部门由此出现的聘任指标缺额,可按规定的程序向集团公司人事部申报,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酌情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由本单位(部门)领导集体决定,主要负责人聘任。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行政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聘任。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行政领导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要从严掌握,确需兼任的,必须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占用本单位的岗位数和聘任指标,并由所在单位将需兼职的理由正式行文说明,报上级单位审查批准,按规定的程序聘任。兼职人员与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实行考核,考核工作由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的部门负责或授权有关部门代为考核。

第三十八条 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被提拔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应按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解聘手续,工资待遇不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任职资格保留,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强调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

第三十九条 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资格考试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考核,除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履行本岗位职责外,还必须按以下聘任条件进行聘任:

1.中级职务聘任条件

(1)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3)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4)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

2.助理级职务聘任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高中及其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3.员级职务聘任条件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高中及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十条 凡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聘专业职务自动解聘,因聘任而增加的工资应予保留。

第四十一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按程序进行,聘任领导与应聘人要签订聘约,聘约上应明确岗位、职责和聘任起止时间等,聘期一股为两年,且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年龄。受聘人员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计发。聘期期满考核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

第七章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要注重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勤惰表现,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考核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考核结果应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奖惩、晋升挂钩。

第四十三条 对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日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可与职工年终总结结合进行,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作为是否续聘、晋升、奖惩的依据。凡是本年度没有进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单位,下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对没有考核材料的个人,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章 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考核与聘任

第四十四条 对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及基本业务知识测试合格,可不受岗位职数和聘任指标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具体规定是: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员”级职务,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可聘为“助理”级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助理”级职务;

4.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中级职务;

6.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经考核即可定为“助理”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参加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全国职称资格考试。

第四十五条 符合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应在见习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定职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批表》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由主管的人事部门在批准机关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取得任职资格时间从盖章之日算起。

第九章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后任职资格的确认

第四十六条 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动工作后,按照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原则,需对原任职资格进行确认。

第四十七条 外系统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

1.外系统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的任职资格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的,经审查,专业技术档案材料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程序,本人持有资格证书及聘书的,经半年考察,能够履行现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可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后确认任职资格审批表》报有关部门申请确认任职资格。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和集团公司机关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确认;各专业子公司机关的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各专业子公司人事部门确认;各省级分公司人事部门负责确认本公司系统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级公司人事部门确认。

2.外系统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的任职资格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不一致的,需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对经考核能够履行现专业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的,符合评审条件的,可按现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外系统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如调动前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属现申报职务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其原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为评审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年限;如原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现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一致或不相近,其原专业年限不得与现申报任职资格的专业年限连续计算。

第四十八条 中保集团系统内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中保集团系统内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的任职资格与调动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的,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经半年考察合格,在调入单位(或部门)有岗位空缺和聘任指标时可聘任相应职务。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系统内跨专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调动的,调入单位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人事部。

2.中保集团系统内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的任职资格与调动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不一致的,工作一年后,可按现专业技术岗位申报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调动前在本公司系统的专业年限可折半计算为评审现同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年限。

第四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系统外调入人员的有关规定掌握,各单位应根据其所学专业和实际具有的专业特长,在有岗位空缺和聘任指标时,优先对口安排。

第十章待遇、奖惩

第五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任后,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各单位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对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成果并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优先予以照顾。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或参照集团公司、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办法。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待遇(除工资待遇)可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比照副处级干部的有关待遇执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待遇(除工资待遇)可比照正科级干部的有关待遇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经年度考核或职工年度考核两次以上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做为破格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二条 其他有关待遇,如当地政府有规定的,亦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分别做出缓聘、低聘、解聘、取消任职资格处理:

1.年度或聘期期满考核不合格者。

2.职业道德或品质败坏,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3.工作严重失职或故意泄露公司机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5.不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6.受到处分和触犯国家刑律的。

第五十四条 凡因上述原因被解聘或取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之内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根据其现实表现申报评审或重新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五条 缓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缓聘期内工资标准不变;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等级职务工资就近就低进入新聘任职务工资标准,责任目标津贴标准相应降低;因工作不胜任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工资变动从低聘、解聘次月起。

第十一章统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人事部的规定,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工作。每年定期将专业技术岗位的变化、聘任指标使用情况、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评聘、调动、大中专毕业生考核定职、全国职称统一考试等情况如实填报,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按集团公司人事部统一制发的统计表格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人事部。

第十二章 培训、继续教育

第五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由集团公司、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同层次、职责、任务并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现有师资力量,制定本单位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划,逐步提高本单位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水平。

第五十八条 培训和继续教育可采取进修、短期学习、以会代训、进行学术交流或参加社会举办相关专业的培训等形式。集团公司机关、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被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脱产学习时间两年内累计不得少于一个月;地(市)级及其以下公司被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脱产学习时间两年内累计不得少于十五天。被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以业余自学、岗位培训为主,有条件的可安排一定时间脱产学习。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层次、职责、任务确定培训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培训,以期达到更新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最新的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动态,研究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目的。学习内容以最新知识为主,学习方法以交流、研讨为主。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培训的目的是学习最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学习内容力求学以致用,学习方法以授课为主。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岗位培训及业务进修为

第六十条 参加学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将学习成绩、培训证明等送交人事部门归入本人专业技术档案,作为晋升和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章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均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任职资格情况、组织推荐情况、评审情况、考试成绩、论文答辩成绩、考核结果、聘任情况、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成果、培训及奖惩等情况进行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原则上按行政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获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档案要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获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档案要报省级分公司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一律不承认其任职资格。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人事部建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要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以便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中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备注:

最近更新: 201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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