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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苏州高新区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建筑劳务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苏州高新区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2004年9月1日及以后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必须在由区总工会指定的市内商业银行设立建筑工人工资预留户。

第四条 建筑工人工资预留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缴纳。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部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500万元及以下的,缴纳额度为合同造价的5%;合同造价500万元以上的,缴纳额度为500万元的5%与500万元以上部分的3%之和,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施工单位缴纳的部分,与建设单位相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开立工资预留户并缴足相应额度的金额,或者办理由市内商业银行提供的等额保函。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缴纳工资预留户资金时,必须与开立工资预留户的市内商业银行签订《建筑工人工资预留户协议》,明确当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时,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将根据责任,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工资预留户中,或者提供等额保函的市内商业银行直接支付拖欠工资

《建筑工人工程预留户协议》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鉴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持开立工资预留户的市内商业银行出具的资金进帐单原件或者等额保函原件,申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投诉、纠纷,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区建设局协助调查。经调查核实,系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由区建设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支付工程款用于转付工资;系因施工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按照《建筑工人工资预留户协议》,通知开立工资预留户的市内商业银行从责任单位工资预留户中支付拖欠工资,或者由提供等额保函的市内商业银行直接支付拖欠工资,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补足工资预留户中资金,或者续办等额保函。

第九条 《建筑工人工资预留户协议》应当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上承担连带责任。拖欠工资责任单位工资预留户资金不足或者市内商业银行保函额不够,不能全额支付拖欠工资时,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通知市内商业银行从责任单位的另一方单位工资预留户中支付拖欠工资,或者通知为责任单位的另一方单位提供等额保函的市内商业银行直接支付拖欠工资。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为拖欠工资责任单位代付建筑工人工资的,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确认,代付资金在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中结转。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后60个工作日,凭结清工人工资的凭证及已无拖欠工人工资的承诺书向区建设局提出工资预留户销户申请。

区建设局受理后,应当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销户通知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持《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销户通知书》,到开立工资预留户的市内商业银行办理工资预留户销户手续,划转资金,或者撤回保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工程项目部必须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在职工人名册》,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与在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若有分包项目的,分包单位必须与用工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由总承包单位鉴证,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必须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用工期限(可以以完成某一次工程或某一项施工作业任务为期限),工作内容、工资约定、支付时间及方式、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内容。

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专用的简易文本,简易文本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施工单位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发包工程。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克扣或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结算工人工资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工人工资结算表》,施工单位直接发放工人工资。发放工人工资必须由工人本人签字领款。

施工单位克扣或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论处。

当施工单位与工人发生工资纠纷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区招标办在审核招标项目时要严格把关,肢解发包引发的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故意压低造价,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来发包项目,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要明确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计量款、工程保修金等比例,且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严禁发生由于工程进度计量款比例太低或者不及时到位而产生的拖欠工人工资问题,一旦发生,将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施工单位要加强自律建设,严禁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获取工程项目,中标施工企业不得层层转包,确需分包的要依法办理相应的分包手续,一经发现有层层转包等情况,经查对核实后将予以在公开媒体上曝光、通报,情节严重、产生恶劣后果的要清除出本区,并要求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部的管理,在民主选举的前提下,包括分包单位在内的所有在职工人需建立工会,并报区总工会备案。此工会代表全体工人的意愿,接受工人的投诉和申请,工会要积极做好工资的预警工作,协调处理好职工之间的纠纷,一旦发生有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要督促工程项目部按照劳动用工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建筑工人发放工资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后,应当落实专人,督促、核实施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工人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分包工程款。

施工单位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结算、支付部分,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

当年7月份结算、支付上半年工资,次年元月份结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全额支付职工工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职工工资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

施工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施工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分包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支付分包工程款后,应当落实专人,督促、核实分包施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工人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

第十六条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区经发局要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区建设局要加强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数量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区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的监督和监察执法,防止因非法用工行为而导致的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第十七条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市内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工资预留户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台帐,经常与开户单位、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沟通联系,反馈工资预留户资金情况。

第十八条 区公安分局、信访局、总工会、有关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投诉、纠纷的调解、处理,对于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由区总工会、区建设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成立协调小组,负责建设工程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备注:

最近更新: 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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