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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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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孕产妇的母婴安全,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流动人口孕产妇是一个特殊群体,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管理和服务,是政府关心弱势群体、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体现,是实现我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构建海岛和谐社会的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强化责任,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和服务职责

流动人口孕产妇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实行属地化管理与户籍所在地管理相结合的保健服务管理模式。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强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督查,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将流动孕产妇管理工作列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市、县(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者,要切实履行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的组织协调职能,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孕产妇服务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协调各方的作用,做好组织动员、政策宣传等工作,确保流动人口孕产妇属地化管理职责到位。

(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流动人口孕产妇围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和可选择服务项目。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服务的收费办法和减免措施。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情况,负责建立和管理流动人口定点分娩救助医院。充分发挥社区责任医生作用,加强摸底调查,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待孕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情况。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孕产妇孕情信息,并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件。

(三)人口计生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孕产妇纳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列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积极动员流动人口孕产妇参与“优生促进工程”。进一步完善人口信息交流机制,定期向卫生部门提供育龄妇女孕情。社区(村)计生服务员发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怀孕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社区责任医生通报;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登记和管理工作,每月与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互通信息;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半年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换流动人口孕产妇信息,实行共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件。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向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提供暂住人口育龄妇女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落实出租方责任,掌握承租方人员情况。积极配合和协助卫生部门打击非法接生、非法行医行为。对造成孕产妇、新生儿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无证行医或非法接生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政部门要加强《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宣传和婚姻道德教育,积极配合宣传计划生育国策和优生促进工程,增强居民特别是外来婚嫁女的保健意识,努力提高我市的婚检率和孕产妇保健率。

(六)新闻媒体要利用各种载体,加大宣传力度,主动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工作。人口计生、卫生、妇联等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做好婚前保健、优生咨询、孕前保健等知识宣传,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自觉参加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的意识。

(七)其他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落实措施,切实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率和住院分娩率

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措施,促进流动人口孕产妇纳入围产保健管理,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和住院分娩率。

(一)实施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优惠和医疗减免措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孕产妇保健要求,为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保健、高危转诊等服务,严禁推诿。应主动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医疗保健费用,为困难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优惠和减免费用。

(二)建立流动人口贫困孕产妇定点分娩医院。市本级建立流动人口贫困孕产妇定点分娩救助医院,实行正常自然分娩限价和减免制度,政府视情给予补助。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流动人口贫困孕产妇定点分娩救助医院或救助机制。

(三)加大对非法行医和非法接生的打击力度。各地要将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社区(村)干部、社区责任医生、公共卫生管理员(联络员)等作用,加强摸底调查和信息报告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接生活动,保障母婴安全。

(四)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计划生育管理。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力度,发现流动人口孕产妇要及时核查生育证明,并落实信息通报职责。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产妇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并帮助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五)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服务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由村(社区)干部、计生协管员会同服务员、公共卫生联络员、包片民警、社区责任医生共同负责流动人口孕产妇相关情况摸底、信息收集及报送的职责,建立工作程序和台帐。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管理干部和公共卫生管理员上报基层信息的工作职责,并按相关政策和要求,帮助落实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管理措施。

四、规范服务,不断提升流动人口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水平

制定医疗保健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职责和任务,落实各项服务措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分娩定点救助医院管理。定点医院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外来流动孕产妇提供方便、廉价、安全的住院分娩服务。要加强对各接生医院的管理,严禁推诿、拒收流动人口贫困孕产妇。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孕产妇的保健管理,把流动人口孕产妇真正纳入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对象,建立保健卡册和管理台帐,按卫生部《农村孕产妇系统管理办法》规范服务,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率。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与社区、乡镇计生、卫生管理人员的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孕产妇动态。要实行追踪制度,引导其进行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是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优生促进工程”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协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流动孕产妇管理和服务的实施办法,保障流动人口孕产妇的母婴安全。

二○○八年四月七日

浙江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注:

最近更新: 201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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