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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25日监察部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2015年9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2次部务会议、2015年1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部常务会议、2015年8月27日国家公务员局第5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8日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备注:

最近更新: 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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