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习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因为在校学生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实习协议本身就是一种普通的合同。依照《合同法》 的规定,实习生可以提出解除协议的。若协议本身并没有就提前解除协议后的事项作出约定,没有约定在实习生解除协议后退还相应的生活补助费用,则实习生不同退还。
我们通常所说的实习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并不是严格的法律上的实习。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总结提炼,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
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目的在于从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律师、医师等等。这种情况有实习工资。
另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这种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因为实习人员与其他机构有关系的缘故无法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发实习工作。
按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是试用期的工资,最低应该是你工作的那个岗位的正式工资的80%,就是说如果 一样的岗位,他们正式员工的工资是3000块的话,试用期最低应该是2400元。但是如果是实习的就比较尴尬了,因为实习生不是正规劳动关系,不能全部依据劳动法管理。
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 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既然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你还有什么工资呢。 有没有工资这个,要看公司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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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就上海地区而言,若高校实习学生能独立顶岗工作并创造价值的,那么接受实习单位应给予适当的津贴。至于津贴标准,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但是有些在企业打工的在校生已非纯粹的教学实习,而是同其他员工一样付出劳动,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如果企业给予他们的薪酬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对这些学生员工不公平,而且还对企业其他员工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因为企业使用后者必须支付最低工资,他们很可能因此而失去就业机会。在国际上,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明确规定:“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阅读全文>>实习期间劳动争议不属仲裁范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大学生朋友:由于在校大学生没有毕业,还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具有就业资格的劳动者,因此他们在实习或打工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只能去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实习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因为在校学生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实习协议本身就是一种普通的合同。依照《合同法》 的规定,可以提出解除协议的。
1、实习期间,各种补贴是否享受,如车补,餐补,通信补。
2、实习期间的工资结算时间,不能超过实习开始后十天。如果实习结束,必须在三天内结算。
3、实习期间是否加班,原则不加班,如果加班必须要有报酬。
4、实习期间,如果与预期工作环境,工作内容有较大差别时,有权提出修改实习期限。
5、实习期间,不能六天上班。
6、实习期间的考勤,是否享受全勤奖励。
7、实习期间,请假制度如何定,是否是按照公司规定的每月的请假天数,是否扣薪。
8、实习期间,不能接受公司极重要工作以及开发周期很长的工作,以免为将来实习后带来事务纠缠。
9、实习期间,有进行相关技术学习的权利。(现在没事可干,却要盯电脑8个多小时,下班后眼珠子都不转了!不如看书学习,做笔记呢!)
10、实习期间,应有合理的作息时间,中午是否午休时间。(现在中午吃饭回来就工作,连午休时间都没有!)
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工作几天可以辞职,劳动者辞职是自己的权利,如果劳动者认为在该公司上班各方面的福利待遇不是很好的,劳动者是可以随时辞职的,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是强制险,对此《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具体操作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你02年9月份入职,但公司直到04年8月才为你购买社保”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为你补缴02年9月至04年7月间的社会保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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