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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指的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受理范围与条件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从政策法规层面上界定人民调解处理的民间纠纷的性质和范围。

人民调解受理的主要是如下几种民间纠纷:

(1)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

(3)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

人民调解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并应当由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调解流程

人民调解流程:

一、提出申请:

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调解,陈述事情经过,提出“主张”,拿出可以支持“主张”的证据。

二、受理:

人民调解员马上受理,详细记录当事人所陈述的事情经过,仔细验证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真相及其证据。

三、调查取证:

1、两天内完成现场勘检和周围群众的调查核实工作。

2、人民调解员约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陈述事情经过,拿出反对申请人“主张”的理由或证据。

4、人民调解员认真记录,仔细询问,搞清楚事实真相。

四、案情分析:

1、人民调解员仔细分析情况。

2、制定调解方案。

3、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调解:

1、协调失败。首先,人民调解员单独做申请人工作,努力让申请人放低“主张”的要求;其次,人民调解员单独做被申请人工作,努力让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的“主张”;最后开协调会,如再次失败,就再次单独做双方思想工作。

2、纠纷双方达成共识。制作人民调解员起草调解协议书,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及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六、调解结案:

1、档案归档。

2、10天内,人民调解员进行回访2次。

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程序怎么走

一、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二、调解纠纷

1、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协议。

纠纷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遵守调解规则;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三、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纪录。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4、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5、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协议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调解费用

人民调解是否要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人民调解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与司法行政调解区别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行使人民调解职能的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司法调解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来行使。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其管辖范围内或所属单位的成员之间,或者所属成员与其他单位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2)调解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民间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行为。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3)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是基层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利,调解人员代表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与被调解人员之间是群众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民主平等关系。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调解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与被调解人员发生诉讼法律关系。而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赋予的职能。

(4)调解的范围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人民法院调解所有符合法院受案条件的民事纠纷以及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调解既可以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也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纠纷。

(5)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一种群众自治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结果的记录和一般文书,不是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制作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文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行政调解协议具有行政上的强制力,某些行政调解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逾期不履行协议,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履行,权利人可以把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