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罚则包括两层含义:
1、自己违约的定金丧失
2、收受定金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除返还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还应支付给支付方定金相等数额的钱款。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二、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除返还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还应支付给支付方定金相等数额的钱款。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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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四)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
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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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的具体算法
1、定金罚则的内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应当这样理解: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履行了部分义务,则应当双倍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了部分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定金。
2、《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如果本案中所约定的定金不符合规定,则超过20%的部分无效。以下分析以该数额符合规定比例为前提。
3、乙作为接受定金的一方,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80%,则对未履行部分的定金应当双倍返还。这里不需要列方程式,10万元中的80%即8万元应当抵作价款,另2万元应当双倍返还,即乙应当返还给甲4万元。
4、“若问题改为乙收受的10万元定金,应如何处理?或应如何返还?”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所以10万元中的8万元抵作价款,另2万元双倍返还,即返还给甲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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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意思很清楚,只要不是单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订立,就必须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受人。事实上,出卖人都是使用严格的格式合同,其中许多条款对买受人大都不利,所以,法律对定金的适用在此作出例外规定。
哪些情况不适用定金罚则
1.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4.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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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相关问题研究
1、适用定金罚则可否请求赔偿损失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
2、一方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如果该定金的性质属解约定金,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不能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但如果属违约定金、订约定金或成约定金,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还可以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3、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
3.1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
3.2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3.3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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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合同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违约金同时兼有遏制和惩罚违约行为的作用。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定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地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事项:违约金与定金是不可并用的,合同当事人在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定金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时,只能就违约金与定金其中一项进行选择,不能同时适用。而且选择权在守约方,作为违约方不具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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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具体来讲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有一下几项
(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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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04年2月18日,原告杜某与被告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260马力锡柴自卸车一辆,价款25.8万元,后有证人证明交货期限为十日;同日,原告交付被告定金20000元;另外,双方还约定提货时付款79722元及其他费用,其余货款两年内付清。
为履行与原告所订协议,被告于同日与案外人某汽车厂签订买卖合同,订购与原告要求相同的车辆,约定交货期为2004年2月28日。
2004年2月28日,案外人因故未能向被告如期交付车辆,被告通知原告迟延交货,原告表示同意。至2004年3月14日,被告接原告通知共同到案外人处提取车辆。在验收车辆时发现,该车发动机为大柴,非约定的锡柴,原告拒绝提取车辆。被告表示可以更换发动机,原告则要求立即交付,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同意返还,但不同意双倍。
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属于不履行约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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