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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

更新时间:2024.01.03 17: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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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设定在动产上的担保权益,是国际上通用的最主要的物权担保融资方式,是建立在动产诸多权益之上的,比无担保相比有着无比优越的优势,但是不很成熟。动产担保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最主要融资担保方式之一,相对于实物动产,物权的派生权利在国外资本市场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质押因转移占有而使担保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得到了有效保障,也使担保物权的实现变得更容易...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公司法人如何进行变更登记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1动产质押概念是什么

动产质押概念是什么

动产质押是设定在动产上的担保权益,是国际上通用的最主要的物权担保融资方式,是建立在动产诸多权益之上的,比无担保相比有着无比优越的优势,但是不很成熟。

动产担保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最主要融资担保方式之一,相对于实物动产,物权的派生权利在国外资本市场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民法典》抵押与质押作为两类担保方式,明确规定了动产既可设置质押,也可抵押。两者相比,质押因转移占有而使担保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得到了有效保障,也使担保物权的实现变得更容易,因此,无论对于银行还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动产质押不失为一种安全可靠的融资担保方式。

民法典》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及质权实现的费用。”我国《民法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适用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民法典》规定:“股权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动产质押规定。”

中小企业的资本容量与大企业相比悬殊明显,因此同金融机构的商业互动自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情况。简单说,中小企业处于起步阶段,在整体上不可能有良好的信誉积累,又因为没有一定长的时间的积淀,既无品牌效应也无信用积累;在内部管理上,也存着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人、财、物管理必然处于较低水平;从国有金融机构的视角观察,中小企业往往处于一定的信贷歧视状态,在信贷配给上处于可有可无的态势,与实力雄厚,没有任何信用危机的大型企业对比,中小企业只能在夹缝里生存,吃一点别人剩下的残羹剩饭,根本不可能“吃饱”,更谈不上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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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产质押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动产质押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尚不能确定,也就不能发生质权的实现。有时候,在动产质押存续期间,也会发生质物的变卖或者拍卖等,但这些行为属于质权的保全,而非动产质押的实现。

2、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或者其他人代替债务人清偿,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质权就不需要启动实现程序,随之消灭,质权人应当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当然,如果质权人只是受到了部分清偿,那么质权人仍然可以实现质权,用质物的变价清偿剩余的债权。

3、质权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受清偿,是指质权人原本有配合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而导致债务人清偿不能实现,那么质权人不得实现质权。这也是民法中公平原则的体现。例如,债务人按照正常程序清偿债务,而质权人无正当理由加以拒绝;第三人愿意代替债务人按照正常程序清偿债务,而质权人无正当理由加以拒绝,等等。

4、质权是以占有为要件的,没有占有就没有质权。所以,质权的实现也同样要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只有质权人占有质物,质权人才能实现质权。丧失占有,也就丧失了实现质权的可能。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也可以实现质权。这一点对于权利人是相当有利的,也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实现条件。

担保法解释》第95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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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产质押有哪些业务特点

第一,动产质押的业务特点如下:

一、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质押物的品种灵活多样,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均可以作为质押物。

二、有利于企业存货资产和资金周转。质押物在质押期内可替换使用,即在质押期限内可以用银行认可的新质押物或保证金来置换原质押物,满足企业存货和资金的正常周转。业务受理客户可以向开办该业务银行所属的任一支行提出动产质押业务申请。

第二,动产质押的操作流程

一、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的认定

1、确认客户拟作为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

2、确认客户物资存放仓库是否为第三方仓库(按照要求,企业作为质押物的物资不宜存放在该企业的自管库,而应存放至与该企业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仓库)。

3、对仓库的硬件条件和仓储经营管理的资质进行综合考评认定。

4、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经认定后,方可进入授信申报的程序。

二、授信申报客户向经办行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须将拟定的质押物的品种和规格报送至经办行,以便银行对拟定的质押物进行评估,经办行收齐资料后按程序报批。

第三、放款流程

1、办理公证。项目审批后,由客户经理通知企业签订授信合同,并要求在银行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整套合同的公证。

2、质押物验收。动产监管中心安排监管公司及支行客户经理对质押物进行现场清点验收,即进入监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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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版动产质押合同范本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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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产质押所存在哪些风险

动产质押的过程中,银行往往会选择那些价格变动小、变现能力强、抗跌性好的产品作为融资的对象。同时银行往往还会与一些资质较好的担保公司合作并质押物进行严格的监管,尽可能地降低企业进行虚假质押的风险。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信贷模式,银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也会遇到很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质押物的选择。银行对于企业用于质押的物品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这些拟作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质押物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一旦企业无偿换能力时,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以及银行的损失程度。

2.对于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进行研究分析,充分意识到市场价格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一般会按照质押物价款的70%左右发放贷款。但是有些货物的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幅度很大,这样给银行带来风险就比较大。如果质押物的价格突然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而银行已经按照之前货价的一定比例发放了贷款,那么价格的下降势必会导致银行放款比例的上升,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无言而喻。因此银行应对行业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再定夺是否将该货物作为质押物。

3.对于银行自身的客户也要有充分的认识。银行不能为了追求收益、拓展业务而忽视掉企业客户的信誉问题。因为作为银行,在进行放贷的时候不能排除会有一些企业恶意骗取贷款,出具虚假的仓单,伪造批货单等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企业客户的信誉鉴定也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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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动产质押融资

一、什么是动产质押融资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将动产(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质押物在银行监控下流动,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方式。

二、动产质押融资的操作流程

(一)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的认定

1、确认客户拟作为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

2、确认客户物资存放仓库是否为标准仓库(按照要求,企业作为质押物的物资不宜存放在该企业的自管库,而应存放至与该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标准仓库)。

3、对仓库的硬件条件和仓储经营管理的资质进行综合考评认定。

4、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经认定后,方可进入授信申报的程序。

(二)授信申报

客户向经办行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须将拟定的质押物的品种和规格报送至经办行,以便银行对拟定的质押物进行评估,经办行收齐资料后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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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权动产质押合同包括什么内容

一、动产质押合同就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合同,并且该动产须为质权人直接占有

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中国《民法典》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动产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 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 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 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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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一、两者的区别

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二、两者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动产与不动产相比可知动产是可自由移动的物,是比不动产丰富多样而其价值又不亚于不动产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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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外动产质押的相关知识

对外动产质押的相关知识

1、对外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偿还责任删,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得到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外动产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有: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面的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债务人出质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质权可因质物的灭失和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在对外动产质押中,出质人为他人债务向受益人提供质押时,所担保的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半年的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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