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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债务

婚姻家庭 2019.08.22 11:13 990 人浏览 举报
话题标签:既然有夫妻共同债务,也有一方的债务,一方的债务只需要欠债的一方进行偿还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应当如何认定呢?首先一方的债务不是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是一方由于个人需要而欠下的债务,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务,那么该债务也就应该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债务的认定往往不是非常清楚,或者说另一方并不知情。所以当债务产生时就应当做好约定来避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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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丈夫隐瞒妻子借钱是不是属于个人债务

代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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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解答:

其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借债务,债权人是很难弄清楚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把这个举证的责任推给债权人的话,那就明显的存在显失公平,所以婚姻法就把这个举证的责任规定为由债务人承担。《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是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个人债务时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其二、结合本案的实际,原告与被告丈夫约定该借款不要让被告知道,该隐瞒是否就是约定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呢?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二个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的认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或者说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说要夫妻双方都知道此事,如果那样做也不利于市场交易和生活实际。

但是该事实应该由谁来证明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由债务人来证明,因为债权人将钱借给债务人之后对该钱就失去了实际的控制,所以没有办法也不可能要求债权人对该债款的使用去向进行监控。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钱是用于非法用途的,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非法用途包括赌博,吸毒等等,但是对于该“明知”并非实际意义上的明知,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借钱的用途只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就可以了而没有义务对其到底是否真正用于家庭开支进行控制和管理。

其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债只是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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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分标准是怎样的

代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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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解答:

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一般应坚持以下标准:

1、根据家事代理理论,夫妻之间对于日常事务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合理地将夫妻一方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因处理日常事务而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属于日常事务,因根据生活常识来判断。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小额债务应视为处理日常事务而产生的债务。

2、虽不属于家事代理,但根据债务人配偶的行为,可以推定出其配偶知道该债务存在并实际予以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虽不属于家事代理,但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的,根据婚姻法理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应从债务设立的目的、债务设立的正当性、债务与家庭生活的关联程度、债务利益的去向及用途等方面来判断。

4、不属于家事代理,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根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应以行为相对人为债务人,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

5、债可分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合同之债,其中主要是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对于侵权之债,有观点认为因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此观点欠妥。如果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债务人的配偶已从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中分享了利益,或者债务人在从事正常的职业活动、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对于合同之债,较常见的有四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对外举债产生的债务、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以及对外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

(1)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债务。对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根据《物权法》确认其效力。对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或者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的动产,有关交易已经完成,不动产已变更登记或动产已交付,债权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如果不动产尚未变更登记或动产尚未交付,债务人的配偶提出异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债权人系善意,可要求债务人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债务人的配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因对外举债产生的债务。如果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借据上只有债务人签名,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夫妻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在借据上签名,同时认定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又明显不合理,那么有关债务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由借款人自己负责清偿。

(3)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此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认为非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个人债务,过于片面,常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笔者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经营,产生的债务理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夫妻一方从事经营,另一方从事其他工作或在家中操持家务,婚姻关系维持时间较长,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家庭,或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收入构成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那么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果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有自己的职业,婚姻维持时间较短,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经营收入未明显用于家庭或未构成家庭主要收入来源,那么将经营产生的债务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对债务人的配偶有欠公平。实际上,商业经营活动中当事人所认可的交易对象是对方当事人及其开办的经济实体,而非其家庭,亦非其配偶。因此在该种情形下,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让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或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比如可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债务人个人承担,或者由债务人的配偶在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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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夫妻一方债务与共同债务要如何区分

代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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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解答:

一、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认定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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