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莉律师,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四川省民商委婚姻家庭法论坛优秀研讨员,成都市金牛区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专业中心副主任。国际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国际注册家庭财富管理师。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成都市第七届律师大会武侯分会正式代表。现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在高校工作8年,法学讲师职称。离校后分别执业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从2007年起至今一直参与诉讼、非诉讼案件办理。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正直公正、诚信敬业的原则。逻辑思维严谨,办案细致亲为。凭借强烈的责任心和勤勉踏实的精神多次受到客户的亲笔信表扬和锦旗赠送。在婚姻家事领域擅长调解和诉调相结合。案件的处理不仅常得到委托人的肯定,也能得到对方的肯定,实现双方均满意的效果。在私人律师领域,为企业家个人、家庭及企业提供服务、保驾护航。擅长在民商领域为个人、家庭、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事、私人律师、公司法等。
详细>>【法律意见】
父母的监护权要合法转移到姐姐才有效, 监护人是法律认定的。你父亲尚有监护能力,你不能成为被监护人。但若你父亲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将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终止。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如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敬爱的读者们,在此我们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在不存在任何干扰到子女正常健康成长的前提下,拥有自由签署关于直接抚养子女的协议权利,并可自主决定由哪一方负责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双方在协商达成上述协议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第一,有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制约;第二,签订协议之时有人采取欺骗手段、威逼利诱等不当方式,使另一方在非自愿的基础上签署协议;第三,该协议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也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等基本社会道德准则。值得强调的是,在离婚双方基于自愿同意下,若能确保子女在健康成长过程中不受影响,那么他们完全有权选择不让另一方负担抚养费用。在此类状况下,父母可能因争夺孩子抚养权或其他诸多因素而放弃要求对方支付或减少支付抚养费,但是,这将不会影响子女在需要的时候向父母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提出要求支付合理数额抚养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离婚事务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不幸离世,那么法庭将会依据民诉法条款,宣告诉讼程序终止。具体解释如下:若原告死亡且其并未留下任何合法继承者,或者就算有传承者但他们明确声明放弃了对该案提出诉讼的权利;若被告已离世且他的遗产已尽数处理,且无他人需要为其生前所负责任进行承担;若涉及到离婚离婚案例的某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话,以上便是民诉法规定可以导致诉讼程序终止的四种情况。当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上述情况时,法庭将依法自动地宣告诉讼程序结束。
1.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孩子尚未达到法定年龄至一周岁期间,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不得主动提出离婚请求,除非经过具有司法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确认并判定其婚姻状况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或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2.其次,对于已经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来说,他们可以选择诸如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这样两个不同的路径来结束无望持续的婚姻关系。换言之,协议离婚即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而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同时务必携带相应身份证明资料及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办理;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同样应在离婚协商阶段中得到妥善处理,并确保最终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如若离婚提起方为单方甚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来完成离婚程序,那么当事人须需遵循法律程序依法寻求相关组织的调解帮助,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待相关机构按照程序进行审理后做出最终裁决,从而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归属。
在法律实践中,由于撤诉后所产生的法律影响程度存在差异性,对于此类情形,若在撤诉后,并未发现新的实际情况发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撤诉方将在接下来的六个月时间内被禁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这期间内,另一方主动提出离婚申请,则无需受到上述限制,可依据此种情形单独提出离婚案件进行立案处理,经法院判定否决离婚请求后,此后该方将无法再以同一理由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度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答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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