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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提起离婚,四年了,他从来没有关心过我们,他家在江苏,我家在黑龙江,因为他家买不起房子,我父母心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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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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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莉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马莉律师,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四川省民商委婚姻家庭法论坛优秀研讨员,成都市金牛区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专业中心副主任。国际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国际注册家庭财富管理师。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成都市第七届律师大会武侯分会正式代表。现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在高校工作8年,法学讲师职称。离校后分别执业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从2007年起至今一直参与诉讼、非诉讼案件办理。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正直公正、诚信敬业的原则。逻辑思维严谨,办案细致亲为。凭借强烈的责任心和勤勉踏实的精神多次受到客户的亲笔信表扬和锦旗赠送。在婚姻家事领域擅长调解和诉调相结合。案件的处理不仅常得到委托人的肯定,也能得到对方的肯定,实现双方均满意的效果。在私人律师领域,为企业家个人、家庭及企业提供服务、保驾护航。擅长在民商领域为个人、家庭、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事、私人律师、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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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离婚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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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根据孩子所需计算。对方有能力的可以要求一次性付清。
    2、对方拒不执行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可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法律意见】
    不属于事实婚姻,我国现在不承认94年以后的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法律意见】
    1、起诉离婚后,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可以证明两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第一次就会判决准许离婚。  
    2、双方同意离婚,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可签订调解协议,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夫妻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  
    3、夫妻双方仅同意离婚,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判决准许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2022/02/16 14:52:00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 2020/04/30 16:13:00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0/04/26 16:13:00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将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终止。

  • 2020/04/30 16:14:00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如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当女方发起诉讼请求要求离婚,而男方对此表示反对时,即便如此,法院亦有权依法判定准许其离婚。具体而言,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是判断出两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不可修复的情感疏离或婚姻关系破裂。倘若女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况确实存在,那么即便是在男方本身赞同离婚的回应下,法院同样有权依据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判定,宣告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类型的财产皆被视为夫妻公共财产:首先是由夫妻一方个人独立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是男士或女士在实际生活中已获取或有待获取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最后则是男女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已获取或有待获取的养老保险金与破产能源所属赔偿补偿资金等。

  • 在此提醒各位读者朋友们,有关离婚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并不取决于是否进行了公证程序,只要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表达的意思真实可信且形式完备,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便具有合法效力。倘若这份离婚协议的制定过程中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使得其中所包含的条款与双方真实意图相违背,此时该离婚协议很可能被视为无效。至于财产分割部分,各位如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有任何疑虑,或是发现因为财产分配方面而感到后悔,那么您有权在协议离婚生效后的第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 1、当老年人仍健在并拥有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有权利自行处置自身的个人财产,不受任何子女的干扰和干预。2、在老年人仍然保持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他们有权把自己的财产任意赠送给任何人,不论对方是否属于法定继承权范围内的成员,甚至包括与之毫无关系的生疏人士。他们同样具有将财产捐赠给国家的自由和权力。无论何时,子女都不能对此加以干涉或者限制。3、直至老年人尚在人间,任何子女均没有资格分割他们的个人财产,否则将会面临因非法占有别人财产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补偿要求,严重时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4、当老年人的生命仍然存在之时,即使其丧失了所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权益仍应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子女及其他任何人均无权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或侵占。但需注意的是,虽然老年人已经无法自主作出决策,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仍然会得到授权来对其财产进行监护。在未经特别许可的情况下,法定监护人不得随意处理这部分财产,除非是在于保障被监护者的真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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