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莉律师,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四川省民商委婚姻家庭法论坛优秀研讨员,成都市金牛区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专业中心副主任。国际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国际注册家庭财富管理师。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成都市第七届律师大会武侯分会正式代表。现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在高校工作8年,法学讲师职称。离校后分别执业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从2007年起至今一直参与诉讼、非诉讼案件办理。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正直公正、诚信敬业的原则。逻辑思维严谨,办案细致亲为。凭借强烈的责任心和勤勉踏实的精神多次受到客户的亲笔信表扬和锦旗赠送。在婚姻家事领域擅长调解和诉调相结合。案件的处理不仅常得到委托人的肯定,也能得到对方的肯定,实现双方均满意的效果。在私人律师领域,为企业家个人、家庭及企业提供服务、保驾护航。擅长在民商领域为个人、家庭、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事、私人律师、公司法等。
详细>>【法律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
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规定,还是肯定了父母可以协议约定一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的条款是有效的,只要一方有基本的经济能力可以保障小孩的成长所需。
但是由于抚养一方的经济能力在未来的时间里是不断变化的,离婚时有经济能力不能决定以后的很长时间里就一定有经济能力,现在没有经济能力也不代表以后没有经济能力。所以《婚姻法》第37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我们认为,该条是在双方都支付抚养费(可能一方少一点,另一方多一点)的情况下的补充规定,在双方都已经在承担抚养费的情况下,子女仍然在必要时有权要求进行变更和调整。
我们进一步认为,父母抚养小孩是法定权利,父母之间的这种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的约定虽然是有效的,但是不能侵害小孩的权利,也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不能放弃,而同样子女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抚养是他的一种法定权利,父母不能在离婚协议中代表子女放弃这种权利,即便放弃也因违法而无效,所以即便父母在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种条款只能在父母之间产生效力,子女仍然在任何时候起诉要求另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都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只不过原本约定不用承担抚养费的一方被判决支付抚养费后,有权利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将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终止。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如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配套法法规例的明文规定,在法律层面上并未把婚后的性行为列为夫妻双方中任意一方所必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假如因妻子拒绝性生活而引发了婚姻矛盾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那么作为丈夫的一方便有权提起协议离婚;如果妻子对该决定持有异议,则可诉诸法律启动诉讼离婚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不存在规定任何一方需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的事项。无法强制当事一方向其子女提供经济资助。在夫妇达成离异共识之后,若其中某一方负责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起居及接受教育,则另一方有义务为该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金以及学费等费用的分摊或者全额承担。对于具体需要负担的数额及其支付期限,这是需要由办理离婚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商议并达成一致方可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进行房产估值是依照房屋总价值进行衡量;2.若该处房产为当事人唯一的居住场所,法院通常不予以支持其售卖或者拍卖,这主要是鉴于基本的生活需求应当得到切实保障。在离婚案中,夫妻双方一般会按照平等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在具体分割过程中,应依据房屋的实际市场价格(即评估价值)而非购房合同上约定的金额来估算,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补偿费用。当涉及到贷款问题时,需要先行扣除贷款部分的金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男方婚前购买房屋时能否将女方的姓名列入产权证书的问题,主要涉及两种情形。在第一种情况下,假设男方在购房时采用了全额支付的方式,并且表达出愿意将女方的姓名列入产权证书之中的自身意志,此时,女方的姓名即有可能被正式纳入产权证明中。原因在于,在全部付清房款后,男方完全拥有了对此处房产的完全支配权,将女方的姓名写进或者删去皆可由他自行决定。在另一种情形之下,如果男方在购买房产时选用了按揭还款的方式,那么无论男方本人的意愿如何,都无法使得女方的姓名被列入产权证书之内。假如男方坚持要将女方的姓名写入产权证明,唯一的方法便是提前逐期还清所有的银行按揭贷款款项,随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进行产权证书上的姓名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如果生有子女的,那么就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作出协商,要是协商不成则就由法院进行判决。我们要明白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那么抚养费是一次性付清?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讲解。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人比较关注在离婚后,如何更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离婚后的一系列问题让很多人头疼。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的付款方式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困扰着大家,那么华律网小编今天就简单跟大家聊一聊。
在离婚的时候,法院一般会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要这个抚养费用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来支付的,那么是否可以请求一次性付清所有的抚养费?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就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的项目是比较多的,如果对经营性房屋进行拆迁的,要赔偿停产停业损失,那么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是不是一次性付清?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不论是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或是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抚养费。而在离婚后,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对此,华律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离婚之后如何追加子女的抚养费,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在离婚或分居的时候,双方的财产是要进行分割的,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就要进行分割,在分居之后双方赚的钱也属于共同财产,那么怎样证明分居呢,华律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一、分居之后女方财产属于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