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莉律师,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四川省民商委婚姻家庭法论坛优秀研讨员,成都市金牛区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专业中心副主任。国际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国际注册家庭财富管理师。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成都市第七届律师大会武侯分会正式代表。现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在高校工作8年,法学讲师职称。离校后分别执业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从2007年起至今一直参与诉讼、非诉讼案件办理。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正直公正、诚信敬业的原则。逻辑思维严谨,办案细致亲为。凭借强烈的责任心和勤勉踏实的精神多次受到客户的亲笔信表扬和锦旗赠送。在婚姻家事领域擅长调解和诉调相结合。案件的处理不仅常得到委托人的肯定,也能得到对方的肯定,实现双方均满意的效果。在私人律师领域,为企业家个人、家庭及企业提供服务、保驾护航。擅长在民商领域为个人、家庭、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事、私人律师、公司法等。
详细>>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将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终止。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如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若首次提起的离婚诉讼未获判决支持,则当事人可再次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2、如果在六个月内出现了新的情况或理由,他们可以考虑再行提出离婚诉讼,同时必须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明材料,以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彻底破裂。在首次离婚申请被驳回后,夫妇二人亦可选择先行分居,待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感情不和持续满两年”条件时,再向法庭提交调解请求,若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则法官依法必须作出离婚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离婚之后,若欲为子女更改姓名,所需的手续包括:首先,必须征得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的明确同意,并获取其签署的书面许可文件。务必持有户口簿、个人身份证件、子女的户口簿以及离婚证明等相关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在中国,公民变更名字须遵守以下规定:对于尚未年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如需改变自己的名字,应由本人或父母、收养监护人向户口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妻子有权将债务追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若双方对于收入未事先作任何约定,应视为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丈夫在未告知妻子的情况下私自将资金借与他人,该笔款项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内。第三,当涉及离婚事宜时,若妻子先前并不知情丈夫对外举债一事,而是在离婚后续才得知,此时,妻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所有债权完全判给丈夫名下。对于这部分权益,妻子同样享有权利,要求丈夫对此项财产进行相应的偿还。如若丈夫不愿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相关债权人便可作为原告,发起法律程序予以讨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谓“不算重婚”,实际上指的是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缔结婚约,或是以夫妇名义公开地共同生活,甚至在知道对方已有的配偶身份后,仍然选择与其建立类似于夫妻的关系。重婚,这是一个涵盖了法律及事实两种层面的概念。其法律意义上的范畴包括了已有的合法婚姻尚未结束之前,又与其他人进行合法结婚;而在事实上,则是指已有法律婚姻未解散期间的具有事实婚姻特征的婚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已婚人士如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或者在知晓对方已婚后依然选择如此,则仍需按照重婚罪予以惩罚。
我们都知道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需要给抚养费的,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那要是物价水平升高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呢?什么情况下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可要求增加抚
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名两岁的女婴,在父亲的监护下,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增加抚养费。昨天,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女婴小芸的诉讼请求。 朱-纲与吴*花2001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
离婚后能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如果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抚养义务人有能力支付的,能要求对方增加。关于离婚后能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非直接抚养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
在离婚之后就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再得到了抚养权的时候对方就需要给自己抚养费,而且每一个月都需要给,那么抚养费不够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增加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子女抚养费后,符合相应情形可以要求增加,那么何时能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关于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