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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能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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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能要求增加抚养费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
二、哪些情况可以减免抚养费与可以增加抚养费的情形相对应,哪些情况可以减免抚养费呢现实生活中,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父或母,可以提出减免原定抚养费的要求。主要情况有:(一)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可减少或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承担,由生父或生母按原定数额负担。(二)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出现新情况,或经济出现困难,按原定数额难以支付的情况,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少原给付数额。一般不能减免,特殊情况下减免的,待原因消除后,仍恢复原定给付数额。不管是增加还是减免抚养费,这其实都是对抚养费数额的变更。不过这个变更可不是随便进行的,必须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增加抚养费活减少抚养费数额。若当事人在这方面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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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莉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马莉律师,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四川省民商委婚姻家庭法论坛优秀研讨员,成都市金牛区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专业中心副主任。国际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国际注册家庭财富管理师。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成都市第七届律师大会武侯分会正式代表。现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在高校工作8年,法学讲师职称。离校后分别执业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从2007年起至今一直参与诉讼、非诉讼案件办理。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正直公正、诚信敬业的原则。逻辑思维严谨,办案细致亲为。凭借强烈的责任心和勤勉踏实的精神多次受到客户的亲笔信表扬和锦旗赠送。在婚姻家事领域擅长调解和诉调相结合。案件的处理不仅常得到委托人的肯定,也能得到对方的肯定,实现双方均满意的效果。在私人律师领域,为企业家个人、家庭及企业提供服务、保驾护航。擅长在民商领域为个人、家庭、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事、私人律师、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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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上规定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包含定的抚养数额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等理由。 而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父母也可以要求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相应的情形包含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而另一方能够负担抚养义务的;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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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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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分居两年,一方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一种情形,
    分居和无效婚姻没有什么关系,《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况是: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 【法律意见】
    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重新领取结婚证,那么就属于重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法律意见】
    如增加抚养费到法院起诉,是需要自己写的,法院并不会代写起诉状,但是可以口头起诉,即不需要起诉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2022/02/16 14:52:00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 2020/04/30 16:13:00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0/04/26 16:13:00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将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终止。

  • 2020/04/30 16:14:00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如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若首次提起的离婚诉讼未获判决支持,则当事人可再次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2、如果在六个月内出现了新的情况或理由,他们可以考虑再行提出离婚诉讼,同时必须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明材料,以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彻底破裂。在首次离婚申请被驳回后,夫妇二人亦可选择先行分居,待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感情不和持续满两年”条件时,再向法庭提交调解请求,若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则法官依法必须作出离婚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在离婚之后,若欲为子女更改姓名,所需的手续包括:首先,必须征得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的明确同意,并获取其签署的书面许可文件。务必持有户口簿、个人身份证件、子女的户口簿以及离婚证明等相关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在中国,公民变更名字须遵守以下规定:对于尚未年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如需改变自己的名字,应由本人或父母、收养监护人向户口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妻子有权将债务追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若双方对于收入未事先作任何约定,应视为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丈夫在未告知妻子的情况下私自将资金借与他人,该笔款项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内。第三,当涉及离婚事宜时,若妻子先前并不知情丈夫对外举债一事,而是在离婚后续才得知,此时,妻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所有债权完全判给丈夫名下。对于这部分权益,妻子同样享有权利,要求丈夫对此项财产进行相应的偿还。如若丈夫不愿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相关债权人便可作为原告,发起法律程序予以讨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所谓“不算重婚”,实际上指的是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缔结婚约,或是以夫妇名义公开地共同生活,甚至在知道对方已有的配偶身份后,仍然选择与其建立类似于夫妻的关系。重婚,这是一个涵盖了法律及事实两种层面的概念。其法律意义上的范畴包括了已有的合法婚姻尚未结束之前,又与其他人进行合法结婚;而在事实上,则是指已有法律婚姻未解散期间的具有事实婚姻特征的婚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已婚人士如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或者在知晓对方已婚后依然选择如此,则仍需按照重婚罪予以惩罚。

  • 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哪些
    抚养费 01/14/2024 22:23:00更新

    我们都知道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需要给抚养费的,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那要是物价水平升高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呢?什么情况下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可要求增加抚

  • 什么情况下要求增加抚养费
    抚养权 01/14/2024 12:45:00更新

    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名两岁的女婴,在父亲的监护下,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增加抚养费。昨天,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女婴小芸的诉讼请求。 朱-纲与吴*花2001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

  • 离婚后能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吗
    抚养费 01/14/2023 09:35:00更新

    离婚后能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如果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抚养义务人有能力支付的,能要求对方增加。关于离婚后能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抚养费不够用能要求增加吗
    抚养费 12/29/2022 13:41:00更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非直接抚养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

  • 抚养费不够用能要求增加吗
    抚养权 03/01/2023 00:00:00更新

    在离婚之后就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再得到了抚养权的时候对方就需要给自己抚养费,而且每一个月都需要给,那么抚养费不够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增加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何时能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
    抚养费 03/07/2023 00:00:00更新

    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子女抚养费后,符合相应情形可以要求增加,那么何时能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关于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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