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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是结婚十几年,生一个男孩,开头家里穷,后来慢慢努力在老家建房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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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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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莉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马莉律师,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四川省民商委婚姻家庭法论坛优秀研讨员,成都市金牛区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专业中心副主任。国际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国际注册家庭财富管理师。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成都市第七届律师大会武侯分会正式代表。现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在高校工作8年,法学讲师职称。离校后分别执业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从2007年起至今一直参与诉讼、非诉讼案件办理。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正直公正、诚信敬业的原则。逻辑思维严谨,办案细致亲为。凭借强烈的责任心和勤勉踏实的精神多次受到客户的亲笔信表扬和锦旗赠送。在婚姻家事领域擅长调解和诉调相结合。案件的处理不仅常得到委托人的肯定,也能得到对方的肯定,实现双方均满意的效果。在私人律师领域,为企业家个人、家庭及企业提供服务、保驾护航。擅长在民商领域为个人、家庭、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事、私人律师、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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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离婚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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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你好,现在民法中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但是,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若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便成立的事实婚姻关系,是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的,即法律认可婚姻法系,可以受到法律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条也就是说,虽然为经过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认可的,但是可以通过补办登记将事实婚姻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你好。可以起诉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有需要可以和我联系    谢律师

  • 【法律意见】
    没有结婚证,肯定没有准生证,生了个孩子罚款少不了,又怀孕了,如果没有结婚证,又办不了准生证,没有准生证生育又要罚款,两个累计罚款,天文数字。罚款不罚款,看有没有准生证。现在全面开放二孩政策了,人人生两个孩子一文不罚,你生两个孩子罚天文数字,人啊,为什么要这样,赚钱那你容易吗?钱多得咬手吗?办个结婚证准生证再生孩子,再办个准生证生二胎,就那么不愿意吗?现在怀孕三个月了,抓紧时间办结婚证,办准生证还来得及。

  • 2022/02/16 14:52:00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 2020/04/30 16:13:00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0/04/26 16:13:00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将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终止。

  • 2020/04/30 16:14:00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如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提交的诉状,其格式及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在诉状中详写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各类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现处工作单位以及详细地址。若需委托律师或其他专门法律代理人进行代理诉讼,同样需要将该代理人的姓名、职业、现处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限范围及其与原告间的关联关系一一注明;其次,诉状主要阐述的是婚姻现状、离婚原因以及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这部分,务必要将自身申请离婚的理由表述清楚。而在诉讼请求部分,必须明确表明关于离婚的立场、离婚后如何承担抚养子女义务、抚养费用的承担力度以及对家庭共有财富如何处置的具体想法;第三,需在诉状中明确注明向何地人民法院提起此次诉讼以及具体名称;最后,由原告本人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并标注清晰的起诉日期。同时,准备好三份诉状副本,按照人民法院的规定,其中两份需送交人民法院,另一份则留给自己作为备份。此外,随着身份证明文件、结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同上呈至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首先,关于夫妇中某一方作为信用黑名单成员能否进行贷款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确实是不行的。当配偶身处信用黑名单之中时,其另一半通常无法成功申请各种类型的贷款或购买房产等重大资产。所谓的信用卡黑名单,其实就是那些长期未能按期偿还欠款,并在多次催收后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甚至涉嫌非法套现行为的借款人,他们已经被各大相关金融机构列入了拒绝提供信贷服务的范畴之内。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不良信用记录将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保存长达五年之久,而对于那些涉及欺诈性破产以及其他性质极其恶劣且明显恶意的负面记录,则会被延长至十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 不可行,办理离婚事宜需耗费三十天左右的时间。在经过双方友好洽谈达成共识之后,须向婚姻登记部门递交离婚登记请求,自该部门收到离婚登记请求之次日起计算,三十日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在此过程中,若婚姻登记部门经查实确认双方均为出于本意离婚,且已就子女抚育、财产处置及债务解决等诸多事项做出妥善协商安排的话,便将予以登记许可,并签发离婚证予双方。

  • 在离婚诉讼中,如若男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申请,女方则有权主张物质赔偿或者是精神抚慰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双方均未存在婚姻过错的情况下,或者双方在婚姻过程中共存婚姻过失的情形下,离婚时并不涉及到赔偿事宜。若有一方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重婚;已婚人士与他人保持稳定的非夫妻关系;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遗弃;实施家庭暴力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便有权利提出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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